从2006年1月1日起,内蒙古自治区实行以具有合法固定住所为基本落户条件的“户口准入制”,保障公民迁居和户口迁移自由。然而文件下发至今,内蒙古自治区大多数地方并没有实行。地方普遍认为,把户籍制度完全放开,不切合地方实际。其中,作为其首府的呼和浩特市反应最为强烈,明确表示“呼市不执行新户籍制度”,户籍新政俨然一纸空文。“制度不同于法律,盟市公安局不执行,公安厅也无能为力。”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户籍管理处负责人如此表示。(《中国青年报》3月3日) “制度不同于法律”,言下之意,法律必须切实遵守,而制度可以自由裁量:对自己有利的就奉为圭臬,对自己不利则视若粪土———当然,此处的“自己”往往不是社会公益,而只是部门利益。翻开《现代汉语词典》,“制度”被解释为: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看来,“制度”在本意上也是必须切实遵守的,而不只是忽悠人的花架子。不过,特定情况下,比如当“制度”是一种人所共知的“恶”,过去叫“逆天而行”,现在叫“违背民意”,这种情况下,公然抵制该“制度”就是一种“替天行道”、“为民请命”式的壮举。
那么,内蒙古的户籍新政“制度”属于哪种情况呢?我看,哪种情况都不是。首先,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自认自己制定的户籍新政与法律不可同日而语,并对下级部门拒绝执行感到“无能为力”,这说明他们自己都不把它当“制度”。既然不是“制度”,而只是可以任意拿捏的“一纸空文”,又怎能要求下级机关“共同遵守”呢?再者,“保障公民迁居和户口迁移自由”显然不是公认的“恶”,而是基本的人权要求,是不可或缺的必要之“善”,盟市公安局对公安厅户籍新政的抵制,反倒是一种阻碍进步潮流的“恶”了。
这场内蒙古户籍新政风波,留给我们品评的实际是一种“制而不度”的“制度”乱象。制定“制度”的,只关注制定不关注执行;执行“制度”的,自己有权决定执行什么样的“制度”。
呼市政府的一位秘书长表示,至今尚未得知公安厅的新户籍制度的具体内容,更不知道要在今年1月1日起执行。由此,我们已经不难想像“制度”的制定者究竟是怎么制定“制度”的了。制定“制度”时,有没有征集下级机关意见,有没有经过必要的公开程序,还是上级部门“拍脑袋”说了算?当然,与“制度”制定者相比,“制度”执行者一点也不逊色。说不执行就不执行,你奈我何?
奇怪的是,矛盾的两者竟然能够和平相处———下级面对上级要求既“我行我素”,上级面对下级抵制亦“无能为力”。只有一个理由能解释清楚,那就是:上级“制”完为止、下不为“度”,下级束阁上“制”、“度”下自主。前者“制而不度”,后者“度而无制”。
在眼下这样一个“制度主义时代”,“制度”常被人置于拯救公正与规范之利器的高度,乃至言必称“完善制度”之类。可是,“制度”一旦被偷换成“制而不度”,正如人们常说“我们不缺法律而缺执行”一样,会不会又是一个“看上去很美”?因此,所谓“完善制度”,首先需要完善的是制定制度的“制度”和执行制度的“制度”,缺少这二者,“制度”就只能是一只“没有翅膀的鸟”,想飞也飞不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