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客来到中国不过3年,已经有各类博客网站五六百个,使用人数超过1000万。以新浪网为例,明星博客近2500个。而“老徐”徐静蕾的博客更是在日前迎来了1000万的点击率。这样高的关注度,自然就引得广告商的垂青。徐静蕾的助理刘小姐向媒体透露,春节后有广告商找到她,想谈在徐静蕾博客上做广告的事。其他高点击率的明星博客,例如李冰冰,郑渊洁等也成为广告商追逐的对象。而博客的所有权,广告费用的高低以及利益分成问题,却成为博客的作者、提供博客服务的运营商、广告商三方争论的焦点。 主持人李静对于在博客上做广告并不是很赞同,她认为,来她的博客跟贴的网友都是最喜欢她的观众,不想落下“利用他们赚钱”的口实。不过她的助理于丽丽表示:“我们也要看形势,如果大家都做广告,都觉得这事很正常,我们也没必要拧着来。”事实上,博客已经具备了作为一种文化产业经营的条件,已经拥有了投资、渠道和市场的准备。
国外的专业博客网站已经将点击率转化为经济效益,例如对写博客的人进行收费。一位著名足球记者在新浪网上的博客也遇到了同样的情况。不同的是他坚信刊登广告的权利属于自己,或者说属于每一个在新浪开博客的人。他的理由是:“至少从最开始的角度来讲,是他们找我写的,包括徐静蕾、李冰冰、韩寒、郭敬明。”
目前这位记者和广告商还在商谈,但如何开始第一步,以后怎么做,还没找到适当的方式。
童话大王郑渊洁的态度是:个人与新浪网分成。“因为明星博客和网站是互利互惠的关系。”郑渊洁说,应该按照博客的点击率来制定分成比例,像徐静蕾那种级别的,应该和网站“八二”分成。而徐静蕾及其经济人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说:“和新浪方面分成是肯定的,但博客所有权没有界定,到底收多少,我们也不清楚,没有先例。”
新浪创始人之一、现任新浪总编辑,博客业务总负责人陈彤的意见是:“博客上的广告应该属于网站。因为网站为博客服务,付出了大量人力、财力。不会允许博客直接拉广告。”他也承认当初和明星只是口头协议,并没有想到利用博客获取经济利益。
笔者申请了一个新浪的博客,仔细阅读了《新浪网络服务使用协议》,里面并没有涉及到新浪用户通过新浪平台营利以及分红的条款。只有类似的条款———“对于用户通过新浪网络服务(包括但不限于论坛、BBS、新闻评论、个人家园)上传到新浪网站上可公开获取区域的任何内容,用户同意新浪在全世界范围内具有免费的、永久性的、不可撤销的、非独家的和完全再许可的权利和许可,以使用、复制、修改、改编、出版、翻译、据以创作衍生作品、传播、表演和展示此等内容(整体或部分),和/或将此等内容编入当前已知的或以后开发的其他任何形式的作品、媒体或技术中。”
中国传媒大学研究网络政策与法律的王军副教授表示,口头协议也是具有法律效益的,由于博客是运营商,为用户提供服务,作为法人代表,就承担起了法律责任和技术上的支持。如果个人跳开运营商,直接与广告商进行联系,用户就要承担起法律责任,这样冒了很大的风险。
在博客网的用户使用协议中,第12条引起笔者的注意:“用户经由本服务与广告商进行通讯联系或商业往来或参与促销活动,完全属于用户与广告商之间的行为,与博客网没有任何关系,对于前述交易或前述广告商因本服务所生之任何损害或损失,博客网不承担任何责任。博客网没有义务对广告及广告商进行甄别或审查。”
在博客网市场部工作的户小姐称:“在博客网,广告商选择个人投放广告,完全都归个人,不需要经过网站同意。”关于分成问题,她说,博客网的最终目的就是帮助用户赚钱,所以博客网开辟多种途径为博客增加广告收益。如果通过博客网接受广告,网站会和用户分成。用户不通过博客网接受广告,则不需要和网站分成。
现在是不是有很多企业想开辟名人博客广告市场?北京电通广告有限公司网络互动部的陈先生说,就他们公司目前情况来看,有这种需求的客户还不多,这要经过一个了解、适应和接受的过程。
他坦言,由于博客广告类针对性强,很多名人的博客点击率很高,在上面投放广告,应该可以收到很好的商业效益。虽然博客广告目前还不是主流,但它有很大的发展潜力。博客作为继电子邮箱、留言板、聊天工具之后出现的新的网上交流工具,一年来得到了飞快的发展。博客广告将会是一种发展趋势,也会是一个很大的市场。
王军副教授说:“个人博客刊登广告有两个法律关系,一个是个人和广告商,另一个是运营商和广告商。应该说,运营商的产权先于作者的知识产权,博客是网站提供的服务,相当于你购买了一块网络资源,如果离开了运营商的参与,一但发生法律纠纷,作者和运营商都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所以说,运营商在这种关系中应起主导作用。”她认为,运营商将博客的关注度转化为经济效益,明星获得了写作的报酬,博客不光是消费,也是生产和流通,这会是一种双赢的局面。
博客这个大蛋糕如今已经摆在运营商、广告商和博客作者面前。而如何保证人人分到蛋糕,怎样使各方的利益最大化,找到一个平台进行沟通,成为目前急待解决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