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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定最低用水量可防“偷水”?
2006年03月07日

金卯刀

    中消协最近开展“不平等格式条款点评活动”。这些与消费者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不平等格式条款公布后,在社会各界产生强烈反响。正在参加“两会”的部分代表、委员对“2005年度十大不平等格式条款”进行了点评,有关部门和人士也对此进行了回应。(《北京青年报》3月6日)

    其中有一条款:某自来水公司收费规定,自来水公司按最低用水量实行低度收费,用户每月最低用水量为6吨,不足6吨按6吨收取水费。

    对此,曹大正代表质问:这种限定每月最低用量的做法,是对国家水资源的浪费,与建立节约型社会相违背。然而得到的回应却是非常的荒谬:当地物价局一科长说,这项规定在当地已经实行13年,为的是防止居民“偷水”。用户一般情况下正常用水每个月不会少于6吨。

    众所周知,每一个消费者都有根据自己的需要、意向和兴趣自主选择满意的商品或服务的权利,不同消费者对某一种商品的需要程度是不同的,如果限定消费者购买,就会使众多的消费者满足不了自己的需要,从而达不到消费的目的。自来水公司的用户也一样,用多还是用少,他们有权自主选择,自来水公司无权单方面做出“每月最低用水量为6吨,不足6吨按6吨收取水费”这样的强制性规定。毫无疑问,这样的规定属于典型的“霸王条款”。

    如今,“霸王条款”遭到了人大代表的质问(应该说,人大代表“是防‘偷水’还是‘鼓励浪费’”的质问还算是“温柔”的),有关职能部门竟然还在拿“为的是防止居民偷水”来说事,使某自来水公司用户的受尊重权再一次受到伤害。假如确实存在着用户“偷水”的问题,那么,自来水公司应该做的是向公安机关报案,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而不是无端怀疑所有“每个月少于6吨”的用户。要知道,千家万户的情况千差万别,凭什么断定“用户一般情况下正常用水每个月不会少于6吨”?少于6吨岂不是都被怀疑成了“偷水贼”而作有罪推定?退一万步说,假定个别人确实存在偷水的问题,在没有公安机关取得证据确认偷窃行为之前,任何人都没有权利强行规定用户补够少缴的水费。这个荒唐的规定,让用户多掏了莫名其妙的冤枉钱不说,其人格尊严也遭到了严重的伤害。更奇怪的是,就是这样一个严重损害用户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受尊重权等多项权利的“霸王条款”,在当地居然已经实行13年!现在,人们有理由问:这个“霸王条款”还能够横行多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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