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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眼
什么是法律人的“贡献”
——由物权法争议说开
2006年03月11日

傅达林

    在时下中国关于改革争论风起云涌的大背景下,物权法草案因一位教授的公开信而搁浅,更显得意味深远。看过近期的各方评论,笔者忍不住也想凑个热闹。

    说实话,初见这位教授的言论,笔者亦顿生反感。动辄扣上“违宪、违背社会主义原则”的大帽子,将学术争议上升到“姓资姓社”的纲线上,这种政治化语境并不利于物权法本身的讨论。但出乎意料的是,巩教授的言论却赢得了不少人的赞同,乃至认为他是敢于为穷人说话的“民族脊梁”;不少学者也同意暂缓通过物权法的主张,并担心草案可能纵容国有资产流失。这样的“草根声音”和“专家良心”,让我陷入了更深的思考———争论的背后到底是什么呢?

    中国历史上没有形成西方所谓的“市民社会”,未能自然生长出私法精神。在数千年的文明史中,自然经济、家族制度和集权政体造就了中国公法的极度发达,而几乎没有民商法的生存空间。传统伦理向来有“先社会后个人的整体精神”,孕育出的是以集体本位、国家本位为基本精神的法律文化,形成了无视个人、否定个人的传统法律制度和公法精神。当我们谈起物权,总会提及西方的法谚———“穷人的寒舍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而此类指征私法的法谚从未在中国历史上出现过,相反却有“普天之下,莫非王土”之说,这足以说明中国传统社会个人本位、权利至上私法观念的缺失。

    因此,站在中国私法精神缺失的背景中看这场争论,立法延缓倒不失为一件好事,这样可以用更充裕的时间在更广范围内进行更深入的私法精神普及并最终达成观念认同。因为公开的辩论提供了形成共识的平台,在此基础上澄清法律观念上的误区,以共同的私法精神支撑这项立法。所以我并不认同广大民法学者所谓物权法草案“已经成熟完善”,立法机构“应当尽快颁行”的主张。我反而觉得,用立法速度的牺牲,来铸造中国的私法精神,将平等、自治、契约等理念传承于中国人的血管之中,对法律人来说是一项更有意义的活动。

    由此,笔者联想到了“什么是法律人的贡献”的问题。长期以来,我国许多法律学者都将对立法的影响力作为自己的贡献,所以在物权法草案遭受质疑时,民法学者们大为恼火,并万分急切地呼吁立法机构尽快审议颁布。而在我看来,法律人的贡献不在于推动一部法律的出台,更在于通过立法的实践性活动引领法治思想的普及。《德国民法典》正式的立法程序整整花了20多年时间,历经无数次的起草、讨论和修改,政府还专门出版草案和起草委员会的议事录,令整个社会了解法典的立法意图。最终,这部法典不仅让大陆民法体系达到了一个令人羡慕的巅峰,而且通过法律人长期面向社会的讨论交流,引领了民众私法精神的确立。虽说中国民法的立法历程不短,但在这十几年的立法过程当中,法学家们关注更多的似乎是法典本身的起草与论证,而并未对改造中国私法精神投入更多的精力,立法的过程也没有产生出像德国那样普及民法精神的附带效益,这不能不说是一大遗憾。

    中国的法治进程不可逆转。在经历此次争议之后,我期望中国的法律人尤其是民法学者,能通过更为细致、更为缓和、更为贴近的方式,向人们阐释物权法引起非议的规则的正当性和合理性;能够为人们提供更多、更先进的物权法知识,丰富人们对私法立法和实践状况的认识,并通过知识的积累实现私法精神的普及,在中国的现实语境中传播私法精神,塑造私法文化。如此,创造的不仅将是一部物权法,更将是一个全新的私法时代。而这,或许才是一个负责任的法律人最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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