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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方随意毁约屡见不鲜 维权率低于全国平均数
大学生被侵权只能泪往肚里咽?
2006年03月15日

本报记者 郭永刚

    职场陷阱坑苦学生

    一名女大学生与一家有名气的IT公司签了合同,为此她放弃了去另外两家知名公司面试的机会,也没有去参加公务员考试,然而不到半个月这家IT公司却单方面撕毁合同。

    “这只是我们调查中发现的一个个案。”中国质量万里行促进会秘书长李迎丰今天在“2006中国消费维权论坛”上告诉记者,大学生被侵权的领域主要表现在产品、中介和求职等方面。其中,大学生求职时,经常遇到拖延、克扣甚至拒付薪酬的现象,此外,循环招聘陷阱、让大学生充当志愿者、单方撕毁合同等侵害大学生的伎俩也屡见不鲜。

    中国质量万里行促进会今天发布的《大学生消费维权状况调查报告》显示,有的大学生工作特别辛苦,每月300元底薪,其余的靠拉业务才有,但要一个月以后才结账,并要求早去晚归。如此一来,大学生基本上没有能坚持一个月的,许多人干了不到两个星期就不得不离开;还有的企业“鸡蛋里挑骨头”,以试用期为名招收大量应届毕业生为其做事,一般不到半月就找理由把人给解雇,然后再招人。

    大学生算不算劳动者

    打工的大学生被侵权后,大多只能有泪往肚里咽。李迎丰说,依据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在校学生不属于《劳动法》调整范围,劳动部门在大学生打工方面仍然是“有心无力”。

    北京金研律师集团北京事务所劳动事务部主任、劳动法专业律师刘昊斌告诉记者,打工的在学大学生与用人单位没办法确定劳动关系,所以不在《劳动法》调整范围内。如果大学生要维护自己的权益,可以通过《民事诉讼法》提起诉讼。但这样做,成本高、效益低、速度慢,对大学生来说非常不划算。

    刘昊斌说,用人单位不愿与在学大学生确定劳动关系,是因为一旦确定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就要为之开立社保账户。而大学生既使整个假期都用来打工,时间最长也只有一两个月,而且大学生打工单位非常不固定。

    《劳动法》规定,满18周岁、低于退休年龄的,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均适用于《劳动法》。“按照法律规定,在校大学生应该属于劳动者范畴,但实际上,1994年颁布的《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中并没有把大学生列入范畴,甚至连即将公开征求意见的《劳动合同法(草案)》也没有将打工大学生列入保护范围。”刘昊斌说。

    《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规定,《劳动法》对劳动者的适用范围包括3个方面: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的工勤人员;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的非工勤人员;其他通过劳动合同(包括聘用合同)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连进城务工的农民工都算是劳动者,利用业余时间和假期打工的在学大学生为什么不属于劳动者?”中国消费者协会专家顾问邱宝昌律师认为,只要大学生通过自己的知识和体力提供了劳务,就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应该同正式员工一样享受同等的作息时间、安全保障、工资待遇等。但大学生以教育实习名义到企业工作的情况除外。

    邱宝昌认为,《劳动合同法(草案)》相关条款有待细化,但很难细化到每个行业。保护打工大学生权益的相关规定,可以在此后的司法解释中涉及。“如果大学生不受《劳动法》保护,就应该有更高的法律来保护他们。”邱宝昌说。

    维权率只有10%

    今天发布的调查报告显示,目前中国在校大学生人数已超过1700万,位居世界第一。他们已成为电子、影像、培训和文化体育等产品和服务的主要消费群体。同时,大学生消费被侵权最多集中在日常生活用品和消费类电子产品方面,主要表现在产品质量低劣、虚假宣传、售后不服务等。

    虽然大学生有知识、有理性、综合素质较高,但维权意识不强。中国质量万里行促进会秘书长说此前的一项调查显示,大学生维权比例只占10%,不到全国的平均水平(11%)。

    “大学生比较普遍的想法是维权行动不合算,因为要上课,时间、精力都不允许,也有维权经费不足的问题。”中国质量万里行促进会秘书长李迎丰说。

    在投诉渠道选择上,被侵权大学生48%自认倒霉,24%到网站论坛上发布,5%向媒体或维权组织求助,1%到法院诉讼,另有18%求助于家长、老师和同学等。

    本报北京3月14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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