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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难、鉴定难、维权更难
难产的汽车“三包”让维权难于上青天
2006年03月16日

本报记者 黄少华

    近年来,随着私家车保有量的一路上升,汽车类消费投诉也呈直线上升的趋势。据悉,在各类消费投诉案件中,与汽车相关的投诉数量已跃居第二位,投诉金额高居榜首。然而,令大多数汽车消费者感同身受的是,汽车维权难,难于上青天。

    中消协的最新统计数据表明,2002年至2005年共受理汽车消费者投诉23706件,其中质量问题最为突出,4年累计汽车质量投诉达到16793件,占投诉总量的70%。在出现质量问题的汽车中,新车比例较大,主要问题包括发动机质量、刹车失灵、车门锁安全、轮胎和安全气囊质量问题等。

    前不久,北京的王先生在八达岭高速路上发生追尾事故,全车严重变形,但该车的安全气囊却没有引爆,使其发生压缩性脊椎骨折。为此,王先生将卖车的经销商告上法庭,但经销商却认为,汽车质量问题应该与汽车生产厂商有更直接的关系。

    这也就是我们常说的“踢皮球”现象。由于我国还没有一部专门用于处理汽车质量纠纷的法规,当一辆汽车在使用过程中出现质量、售后服务方面的问题后,受理投诉的部门又没有评判标准和处置依据,面临着无据可循的尴尬境地,而汽车生产厂家和销售商、服务商之间又经常互相推诿责任。一些经营者以汽车无“三包”为借口,对消费者的退换要求一概拒绝或故意拖延,想方设法逃避责任。

    中消协投诉部副主任李卫东认为,目前在我国汽车消费案件中存在着几大难以解决的问题,一是消费者举证难,一旦发生车祸,消费者如何来证明是因为车辆本身的问题造成车祸发生,还很困难;二是鉴定难,目前我国正规的权威检测机构非常少,检测费用高,程序复杂,很多消费者因此而放弃了检测;三是一旦出现维权难,而相关的“三包”制度尚未出台,因此很多纠纷出现后解决缺乏依据。

    因为维权问题,汽车“三包”再次成为关注和讨论的焦点。

    事实上,从2002年起,汽车“三包”就开始被提及,但是,3年多过去了,类似“‘三包’即将出台”的承诺也频频传出,但每次都是干打雷不下雨。中消协投诉部主任邱建国认为,由于“三包”政策涉及到国家不同的主管部门,也涉及到厂家、经销商和消费者各方的权、责、利,因此也可以说是多方利益的一场博弈。另一方面,汽车的产品组成和结构非常复杂,涉及相关技术、产业和各种各样的原材料、部件都比较多,这也是导致“三包”政策迟迟难以推出的主要原因。

    邱建国告诉记者,当前消费者维权是一个既困难又热门的话题。消费者的呼声很高,但由于举证难、鉴定难、维权费用高、法律法规不完善等因素,消费者很难维护最根本的权益。于是,一些消费者在求助无门的情境下,心灰意冷,最后只能采取“偏激”的行为,如驴拉宝马、怒砸大奔等。

    “高档车尚且如此,更何况千千万万普通的家庭轿车呢?”邱建国认为,在汽车消费中,消费者永远是弱势群体。政府应该及时建立相关机制,一旦接到类似的汽车质量投诉,政府就应该从厂家现有的汽车生产线上随机抽检产品,对汽车质量和安全设计方面进行多方检测检验,更重要的是要进行真正的破坏性碰撞试验。

    据悉,与国内汽车消费者维权难的情况相比,欧美等发达国家则有一整套完整的法律法规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一名美国妇女在驾车行驶时出现翻车,结果车顶坍塌,导致其腰部以下肢体永久性瘫痪。她将汽车公司告上法庭,指控其以牺牲乘车者安全来换取利润。最后,法院裁定该公司须向该妇女提供总额高达3.69亿美元的损害赔偿。

    专家称,我国的汽车消费维权制度必须改变现今消费者个人维权的被动方式,应逐渐转变成由国家建立相关机制,主动实施对生产质量缺陷产品的汽车制造厂家进行严厉的处罚。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解决汽车消费维权难的问题。

    在相关法律法规还不完善的今天,消费者只能呼吁维护消费者权益的社会中间组织成立,并期待汽车维权类行业协会能充分发挥专业优势,积极协调市场主体利益。据悉,在此背景下,2005年4月“上海仲裁委员会汽车消费争议仲裁中心”正式挂牌成立。这个在行业协会内设立的全国首家汽车消费领域的仲裁机构,一年来成效显著,较好地维护了汽车经销商与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另外,中消协的专家也告诉记者,消费者应该“擦亮眼睛”,学会保护自己,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减少出现消费纠纷:第一,在购买汽车签订保险、分期付款等合同时应重视合同条款内容,不要轻信经销商的口头承诺,要仔细询问、核对合同中的各项条款,不能盲目签字;第二,提车时要仔细检查车况,察看外观、配件、机械元件和内饰装潢等是否与承诺相符;第三,车辆出现异常故障或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尽量维持车辆原状,不要擅自拆卸零配件,并以最快的速度报请有关部门处理,否则会失去有利的证据。

    “今年‘3·15’的主题是‘消费与环境’,无论是政府、汽车厂家还是消费者,都应该为创造和维护良好的消费环境而努力。”北京市律师协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主任邱宝昌律师认为,“3·15”是消费者权益日,但我们不能把所有的诉求全部寄托在“3·15”这一天,“如果什么时候‘3·15’不再是大家的焦点话题了,那就说明我们的消费环境确实有了大的改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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