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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假记者案终审判决
主犯上诉被驳回
2006年03月17日
    

    据新华社杭州3月16日电(记者方列)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3月16日对《中华新青年》假记者团伙非法经营、诈骗、敲诈勒索案件作出终审判决,驳回该团伙主犯祝万祥、吴正有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对祝万祥、吴正有的判决。

    莲都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祝万祥犯非法经营罪、诈骗罪,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5000元;被告人吴正有犯非法经营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5000元;被告人潘春雷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周章明、周伟平、王贤勇、何国生犯非法经营罪,免予刑事处罚;追缴各被告人的违法所得。

    一审判决后,被告人祝万祥、吴正有和何国生向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调查审理后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定罪准确,量刑适当,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被告人要求改判的理由和依据不足,法院不予采纳,因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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