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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草案的三点缺憾
2006年03月31日

王卫明

    毫无疑问,劳动合同法是一部关系广大民众切身利益的法律。现在劳动合同法草案业已公布,正在向社会征求意见,但我们没有看到有关的热烈讨论。这样一部可能改变雇员弱势地位的重要法律似乎被人们忽视了,向社会征求意见的时间仅一个月,似乎有点短。

    在笔者看来,劳动合同法草案至少存在以下三点缺憾。

    一是对兼职和勤工助学行为没有做出规定。机关企事业单位从事兼职的人员很多,这有利于劳动力资源的充分利用,有利于公民业务水平和收入水平的提高,兼职行为在国外也很常见。对这类行为,劳动合同法不能视而不见。另外,大中学生勤工助学,由于人事档案留在学校,无法签订正式合同,算不算兼职,如果算,应遵守什么规范?

    二是草案条文中一些关键词的含义不够明确。

    第十三条中的“非技术性工作岗位,技术性工作岗位,高级专业技术工作岗位”,第三十四条中的“哺乳期”,第五十五条“用人单位逾期不支付(工资)”中的“逾期”,第三十六条“按时足额支付工资”中的“按时”,如何界定,草案和现行法规均无明确规定,这在实际操作中极易引起争议。

    三是对“恶意欠薪”的惩罚力度与以前相比,没有提高。

    现有劳动法律法规的主要缺陷,正在于雇主的侵权成本偏低,雇员的维权成本太高,对处于弱势的雇员缺乏倾斜性保护。

    劳动合同法草案第五十五条对“恶意欠薪”作出处罚性规定: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加付50%以上100%以下赔偿金。这一规定,与现行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处罚额度完全一样,并没有提高雇主的“恶意欠薪”成本,不足以对雇主形成威慑力。“加付50%以上100%以下赔偿金”,相对于雇员的维权成本而言,有些偏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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