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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行开平支行案一审宣判
巨贪余振东获刑12年
2006年04月02日
    

    本报广州4月1日电(记者林洁)3月31日下午,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以“贪污”和“挪用公款”两项罪名对中国银行广东开平支行原行长余振东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万元;追缴涉案款物及违法所得,退赔受害单位和上缴国库。

    据了解,余振东是我国政府签署《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及《中美关于刑事司法协助协定》后,首个被从国外押解回国并绳之以法的外逃贪官。其贪污、挪用公款一案于2005年8月16日在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首次开庭审理。

    法院一审认定,被告人余振东身为国有银行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伙同许超凡(原中国银行开平支行行长,另案处理)、许国俊(原中国银行开平支行经理,另案处理)等人将国有银行资金非法占为己有,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

    余振东还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及营利活动,数额巨大不退还,构成挪用公款罪,依法应数罪并罚。

    根据公诉机关的指控,自1992年开始,余振东与许超凡、许国俊合谋,利用中国银行联行资金管理上的漏洞,违规占用广东省辖联行账户的大量资金,并通过伪造有关账册平账的手段,贪污公款8247万美元,据为己有,用于其在境外设立的私营公司。

    同时,余振东还伙同许超凡、许国俊挪用巨额资金美元1.32亿多元、人民币2.73亿多元、港币2000万元,用于其在境外设立的私营公司的经营,并从中获得公司分红等非法利益共6730万港元,全部用于个人炒卖外汇、股票以及赌博等。

    法院认定,被告人余振东案发后潜逃国外,被国外执法机关拘押后能自愿选择回国接受我国司法机关审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行为符合自首的法律特征,应视为自首,依法可从轻、减轻处罚。

    余振东对一审判决结果无异议,表示不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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