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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姓说话
执行光荣榜,令人费思量
2006年04月13日

庾向荣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继在新闻媒体上设立“老赖”曝光台后,又于4月6日开设了“执行光荣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禅城支公司,因积极配合该法院执行而首个上榜。(《法制日报》4月11日)

    读了这则新闻,总有一种怪怪的感觉。法院设立“执行光荣榜”的目的,是想通过正反对比,旗帜鲜明地大力倡导“以积极执行为荣,以抗拒执行为耻”的社会风尚,也给逃避执行、抗拒执行的被执行人以强大的社会舆论压力,督促其主动履行义务。其出发点不可谓不好,但其做法却让人费思量。

    被执行人毕竟不是黄口小儿,他们不是有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就是有法律人格的单位,按理自律水平肯定要在幼儿之上。自觉履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积极配合法院的执行工作,是其法定的义务,也是其应尽的职责。具体到这个案例中,保险公司先行垫付交通事故的赔偿款,是《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规定的义务。仅仅履行了法律规定的义务,是不值得表扬的,更不值得将其推上光荣榜。

    上光荣榜,总得有突出的成绩。否则,这样的光荣榜也是廉价的光荣榜,非但起不到激励的作用,反而使法律失去了威信,使道德掉了价。因为,照此推理,是不是仅仅因为履行了法律的义务,仅仅守住了道德的底线,比如没有坑蒙拐骗,没有杀人放火,就值得表扬一番?

    作为一名同行,深感禅城法院设立“执行光荣榜”更多地体现出了无奈。当前,法院的执行工作遭遇了前所未有的困难,其中主要的原因就是被执行人不尊重法律,拒不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明明是义务,却非要打官司,如果说打官司还是法定权利的话,那么官司输了仍旧不自觉履行法院判决规定的义务,还得法院强制执行,既不诚也不信,令人悲哀。而且这还是一种较为普遍的现象。如果从这个层面上看,禅城的那家保险公司还真有些值得表扬的资本。

    但这也正是笔者费思量的地方,因为无论如何,把常态的东西上升到一定的高度来“赞美”,都是不正常的。当前正在开展“八荣八耻”的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与其表扬一些常态的行为,不如深刻鞭挞社会上的丑恶现象,“耻”无立足之地时,正是“荣”遍地开花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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