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青在线
  2006年4月24日
星期
加入收藏 | 新闻回顾 | 检索 | 中青论坛 | 广告
小调查
首页->> 中国青年报->> 经济
“违章建筑”具有合法手续 城管路政谁在越权
路边广告牌拆除引出管理权争执
2006-04-24 03:31:52
本报记者 海忆水
    “我们的广告牌几年前就已树在这里。为何在一夜之间,这些经过了公路路政部门批准的广告牌,变成了‘违章’建筑?”西宁先博广告公司经理汪珍不明白。

    据悉,3月底,西宁市草堂装潢广告有限公司、西宁先博广告策划有限公司、青海省广告公司等5家广告公司突然接到西宁市城市管理局的通知,认定这5家广告公司的8块广告牌属违章建筑,要求各公司自行拆除,否则将由城管部门强行拆除。

    这些广告牌所在的小峡口,西宁的东大门,是109国道、西宁至兰州高速公路、西宁机场公路的必经之地。被广告业界称为投放户外广告的黄金宝地。2002年至2004年,这里先后树立起了20多块大型户外广告牌。

    4月5日,西宁市城管局调集吊装机械开始强行拆除。上述广告商们眼看着自己价值近20万元的广告牌一个个轰然倒下变成一堆废铁,并被城管“没收”拉走。

    “违章建筑”具有合法手续

    事情始自3月底,上述5家广告公司收到西宁市城管局的通知书,认定5家广告公司在小峡口以西“未经审批,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限期要求各公司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将强行拆除,拆除费用由广告公司承担。

    而就在广告公司开始向上级相关部门提起行政复议之际,4月5日,西宁市城管局组织人员对这些广告牌进行强行拆除。

    据悉,按照《公路法》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广告、招牌等,应当事先征得路政部门同意。

    记者在采访中得知,西宁小峡口109国道路段树立着的20多块户外广告牌,均经过了海东地区公路路政部门的批准。包括此次被西宁城管强制拆除的5家广告公司树立的8块户外广告牌,也是经由广告公司提出申请,海东路政部门批准设立的。

    “这些广告牌是经我们批准设立的,是合法有效的。”海东公路总段路政支队路政法规科科长董继武说,因为广告牌位于109国道20米范围内,属于公路行政部门管理。按规定,只有在今后公路改建、拓宽或上级要求拆除时,广告公司必须无条件拆除。

    据广告公司介绍,他们在被批准后,是交纳了土地占用费、广告发布费等各项费用后修建的。记者在海东路政支队看到,所有被拆除的广告牌的相关审批手续档案均记录在册。其中,2004年批准的广告牌栽设时间有效期至2010年。

    强行拆除工作至西宁、海东界桩处停止。现在,界桩以西,不见了广告牌的影子,界桩以东,十余个大型高立柱户外广告牌依然亭亭玉立。

    城管路政谁在越权行政?

    对于海东公路路政部门的“审批”,西宁市城管局不予认可。

    西宁市城管局副局长武志刚说,这些广告牌未经西宁市任何主管部门审批,是广告公司擅自设置的,违反了《西宁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西宁市户外广告设置规范》,而且这些广告牌影响了市容,影响了东湖景观,影响了西宁东大门的形象,所以必须拆除。

    他说,这次拆除的广告牌原属于海东地区的管辖地界,而在2001年经勘定地界后,就划归西宁市了,为此青海省人民政府下发了“关于同意西宁海东两地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批复”。所以在2001年之后,不该由海东公路路政部门来审批该区域的户外广告,海东路政部门的审批是越权行为。

    据悉,该路段的相关管理工作至今并未衔接。海东公路总段路政法规科科长董继武介绍说,虽然该区域省政府同意规划批复给西宁市是在2001年,但直到2005年,上级交通路管部门才取消了海东对该路段的管护经费及管护任务考核。所以,2004年前,该路段的路政管理权依然在海东公路路政部门。

    他同时认为,这1.44公里的路段,虽然已划拨给了西宁市,但其作为109国道的过境公路性质并未改变,即使进行相关管理审批权的交接,也应当是在海东与西宁的公路路政部门间进行。应由路政部门管理,城管部门的做法属越权行为。

    事实上,这些广告牌从树立至拆除前,从未有西宁市任何部门尤其是城管部门说其“违章”、“影响市容”的声音。如果此前不在该地西部修建东湖(人工湖),则可能一直相安无事。

    政府部门衔接不到位

    法律人士分析认为,西宁城管部门下达的这份拆除通知书,其实相当于一纸“处罚书”。但该通知书中未告知行政复议的权利,及行政复议的时间期限、上级主管部门。将广告公司的陈述权、申辩权以及要求组织听证的权利,一并剥夺了。

    他们还认为,政府部门批准建立的,即使地域归属权发生了变化,其以前批准的还应遵守,这应是政府部门之间的事,政府部门衔接不到位,却将板子打在广告公司的身上,让广告公司背负“违法”的罪名,并因此遭受财产损失,既不合法也不合情理。

    与此相似的是,某市机场路数十座高立柱广告因更换管理部门遭强制拆除,引起媒体关注。中国政法大学行政管理学院教授应松年就此认为,更换管理部门时出现的不同审批登记形式,是管理部门内部的事,不能视为广告公司未经许可、违法设置。他还认为,强制拆除应当申请由人民法院执行,不应管理部门自己决定自己动手。

    本报西宁4月23日电

    

 我要留言: 昵称  密码 匿名发表 注册会员
(本站注册用户请将此复选框钩掉,并输入在本站注册的用户名和密码发表评论) 
 
查看留言 打印】 【关闭
中青在线版权与免责声明: 

  在接受本网站服务之前,请务必仔细阅读下列条款并同意本声明。

  1. 凡本网注明"来源:中青在线或中国青年报"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中青在线或中国青年报社,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
  2. 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按双方协议注明作品来源。违反上述声明者,中青在线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3.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青在线)”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 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4. 本网站文章仅代表作者本人的观点,不代表本网站的观点和看法,与本网站立场无关,文责作者自负。 
  5.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联系的,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
   联系方式:中青在线信息授权部 电话:010--640980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