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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有权拒绝超越法律的“行政重典”
2006-05-11 03:54:20
康劲
    从5月8日开始,上海的便衣交通协管员已经在黄浦、卢湾、静安三个区开始了他们的抓拍行动。当天各区每个路口都抓拍了上百张照片,这些照片将送交区文明办,经过筛选,并由文明办组织在其单位内部展览曝光。同时,市文明办透露,这些照片也将在沿街商务楼宇内公示,相关方案目前已在商榷。(《东方早报》5月9日)

    上海交管部门为治理行人乱穿马路、非机动车闯红灯的交通违法行为,真是煞费苦心,不惜成本,但是,他们显然忽视了这样一个问题:如此“行政重典”是否具有法律依据?

    此前有报道说,为了狠抓“两乱”还投入了价值900多万元购买设备。这次抓拍、曝光又不知要花费多少人力、财力,暂且可以不去计较,单就行动本身而言,肯定会涉及对乱过马路者个人肖像权的侵犯。

    作为公民,虽然犯了闯红灯的错误,应该根据法律规定接受处罚,目前,依据道路交通法的规定,只有罚款和批评教育两项,法律没有授权交警部门和文明办可以曝光。既然是于法无据,那么这就是有关部门乱设行政权力,挤占了公民权益。

    从理论上讲,对于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行政重典”,公民有理由予以拒绝。但现实是往往拒绝不了,如果你不满意因违犯交通法规而曝光,与行政执法者发生了冲突,处罚还会加重,结局就会如同那位女硕士一样,遭遇行政拘留,最终落得名誉扫地的下场。

    处于高压态势的“行政重典”,往往超越法律限制,并且推行起来理直气壮,这一方面说明,许多行政执法者的守法自觉性还不够,另一方面也说明,对于公民的法律保护还很弱,行政权力的影响可以凌驾于法律之上。

    符合法律规范的行政权力,起点应该是尊重人,目的应该是服务人,而曝光闯红灯者的行政权力,却是尽最大努力制裁人。现在,许多的政府机关在尊重人、服务人上总是缩手缩脚,放不下架子;但在制裁人上,却威风八面,无所顾忌。

    900多万元的设备投入,上千人的交通协管员队伍,完全可以在尊重人、服务人上发挥更大的作用。能在路口安排协管员抓拍上百张照片,也完全可以安排协管员在路口去做提醒、劝阻行人的工作。提醒、劝阻是对行人的尊重和服务;而抓拍、曝光则是一种限制和制裁。

    无视公民权利的“行政重典”总是能够大行其道,其根源就在于对那些超越法律规定的行政行为,公民没有拒绝权和否决权。组织上千人的便衣交通协管员队伍上街偷拍行人违章,把所拍的照片当众曝光,诸如此类的行政行为,都应该通过必要的程序交由公民严格审查其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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