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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劳教治小广告法律依据不足
2006-05-11 03:54:20
吴睿鸫
    两次以上张贴、散发、喷涂小广告的人员今后可能被劳教。2008环境建设指挥部部署北京市环境秩序整治工作,对黑车、小广告、无照游商、流浪乞讨等“四乱”问题今后陆续出台多套措施。市公安局将制定整治非法小广告的执法保障方案,查处在道路上散发小广告的行为。(《新京报》5月9日)

    笔者以为,“两次以上张贴小广告可劳动教养”的做法,是很值得商榷的。

    “劳动教养”制度是剥夺公民的人身自由,采取教养的手段对公民的权利进行限制的行政行为。其法定期限在1至3年,严厉程度远比管制、拘役等处罚手段重得多。法律常识告诉大家,纵使张贴“牛皮癣”可恶至极,一时间找不到有效的手段来遏制,也只能依据《治安处罚法》来考量,即便是N次张贴非法小广告被处罚,最重处罚也应该是治安拘留,而不能对其实施劳动教养。

    作为政府公共管理部门,出台任何公共政策(包括法律法规)都应该是慎之又慎的。出台任何政策所遵循基本准则是“不能因事立法”,更不能因事而随意出台与现行法律相悖的公共政策。

    退一步讲,北京市政府部门出台这项规定,没有分清对象,打错了板子——不应只打击散发贴广告的,而更应打击批发和制作广告的幕后老板。要知道,小广告的粘贴和发放者往往都是外来务工的农民,是来北京后被做广告的雇佣的。很显然,如果只对张贴、散发、喷涂小广告的人员进行惩罚,治标不治本,而真正需要惩罚的应该是那些散发广告的背后操纵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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