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5月11日电(记者潘圆)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经济法研究所所长盛杰民今天对记者说,当前应特别关注公用企业的垄断行为。“在中国,公用企业垄断行为比较突出的有通信、自来水、铁路、公交、货运、航空、原油、天然气等行业。” 他强调:“在今后的竞争执法中,针对公用企业与跨国公司这两类垄断主体的行为规制将是重点与难点。”两年前,盛杰民教授曾以《警惕跨国公司在华限制性竞争行为》的报告掀起了一场关于《反垄断法》的讨论。今天,在一场关于《反垄断法》的研讨会上,他历数了公用企业的垄断行为。 盛杰民说,“公用企业的垄断行为是与行政垄断交织在一起的。公用企业之间实质竞争不足,很大程度上是行政管制造成的。由于行政管制,造成了各企业之间商品服务内容趋同,从而缺乏差别带来的竞争。有时主管部门甚至置基本的竞争原理于不顾而进行人事调动。比如,曾引起广泛关注的中国电信、中国移动、中国联通主要领导人之间的互换,就说明政府缺乏行政活动尽量不妨碍竞争的理念。 他指出,公用企业实施的垄断行为除了包括一般经济性垄断行为的绝大部分,在实际经济活动中比较引人关注的还包括: 一、实行价格同盟,维持垄断高价。民航总局对民航机票的管制、对各公司机票折扣的限制、信息产业部门对移动通信费用降价的限制,以及各种单向收费与变相单向收费等均属此例。由于公用企业往往在市场中居于寡头地位,采取此种措施时除了协议外,还能采取默认的一致协同行动来实现。而且这种垄断价格的出现,往往还是行政机关强制命令介入所致。 二、搭售或附加不合理条件。例如,一些邮政经营部门,限定用户在邮寄包裹时使用其制售的“标准化”包裹袋和封袋盒。 三、妨碍互联互通。公用企业往往会拒绝其他经营者以提供适当报酬的条件进入网络或其他基础设施。很多地方的IP电话经常打不通。一个极端例子是2000年兰州移动限制小灵通呼叫手机用户,协调不成后,兰州电信竟以禁止手机用户呼叫固定电话用户来报复。 四、与行业监管部门联合制定含有排除或者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如邮政企业一直试图通过对《邮政法》的修改来树立自己在350克以下邮件的国内快递市场上的垄断。 此外,还有内部业务交叉补贴以及上游公用企业对下游企业进行限制等行为。盛杰民说,“中国产业链的开放竞争程度是由下而上的,因此如果下游放开了,而上游仍然由于所谓的国计民生而被公用企业占据时,上游的公用企业便能利用其优势地位对下游企业进行种种限制。如2004年茂名实华停产风波中,中石化的一个子公司因大幅度的提价要求不能得到满足,便对下游企业停止供应原料,导致后者只能停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