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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呼吁健全国家监护制度
2006-05-16 03:01:11
本报记者 王亦君
    

    去年7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发生了三位少女被患有精神分裂症的母亲囚禁长达10多年之久的事件,如今,又有一起类似的事件发生在乌鲁木齐。“童童和那三名少女的悲剧,缘于我国整个未成年人保护体系还不够完善”,今天下午,全国律协保护未成年人专业委员会秘书长、北京致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张雪梅对记者表示。

    张雪梅介绍说,我国现行《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不得虐待、遗弃未成年人。此案中,童童父亲将他囚禁起来,没有送他去读书,从这方面来说,童童父亲没有履行对他的监护职责,侵犯了他受教育的权利。

    童童已经被囚禁3年多了,现在他的姥姥、爷爷和奶奶及所在社区居委会都希望能够让他出来,接受教育。对此,张雪梅认为,按照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2条的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依照《民法通则》第16条的规定,另行确定监护人。目前童童的姥姥、爷爷和奶奶及所在社区居委会都可以向当地法院提出申请,撤销童童父亲的监护资格,重新确定监护人。

    张雪梅解释说,父母监护权是否应被剥夺,其衡量的惟一标准是未成年人的最大利益。根据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以下情况可以剥夺父母的监护人资格:父母不尽监护职责影响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父母不履行教育、管理职责导致未成年人养成严重不良行为或者触犯刑律;父母不尽照顾、监督职责导致未成年人经常受到伤害等;父母虐待未成年子女达到某种严重程度;父母有严重不良行为影响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如父母经常打骂老人、父母吸毒、父母合伙盗窃等;父母都被处以刑罚;父母有严重影响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传染性疾病;父母离婚时都不同意抚养孩子。“童童父亲的行为属于不履行教育、管理职责。”张雪梅说。

    张雪梅表示,如果一个未成年人除了父母之外,他的亲属朋友或者没有监护能力,或者没有人愿意承担监护责任,此时依照《民法通则》的规定,就要求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承担监护职责,但是现实中,这些组织没有固定经费来源及专门人员,不具备可操作性。因此,只有由国家出资,确立国家监护制度,才是符合立法精神和时代要求的。国家要通过有关法律明确规定,在未成年人不能获得有效监护的情况下,谁负有法定义务去为他们提供监护的问题。

    事实上,早在2002年北京“蓝极速”网吧事件发生后,就有人呼吁尽快健全、完善我国的国家监护制度。全国律协保护未成年人专业委员会主任佟丽华指出,国家监护机构不是简单的托儿所或未成年人聚居地。应具备必要的居住条件和必备的生活物品,有对未成年人进行生活管理和教育的专业人员,给未成年人以家庭的感觉。更重要的是,落实必要的资金保障。

    本报北京5月15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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