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6日上午9时,年近70岁的俞明达准时走进了最高人民法院第六审判庭。再次坐到原告席上的他百感交集。为了一起环境污染赔偿案,他打了11年官司。案发时已由环保部门监测确认,浙江三级法院也认定污染事实,但这期间历经三级检察机关两度抗诉,他都输了。一位全国人大代表四次出手帮助反映情况,这一赔偿案才得以重审。“我相信,这次法律会给我一个公正说法的。”
270万尾蝌蚪之死
俞明达是浙江省平湖师范农场特种养殖场场长,他的养殖场位于平湖市钟埭镇宝云村西边,与嘉兴郊区的步云乡相邻,是平湖师范的校办企业。17年前,也就是1989年,他引进20对美国青蛙,繁育成功。1991年4月,经工商登记注册,俞明达建立起特种养殖场。1992年,特种养殖场成为平湖市“一优二高”农业示范单位,占地1万平方米,是美国青蛙育种基地。发展到1993年,俞明达的养殖场已经积存了270万尾蝌蚪。
然而,就在这时,俞明达发现养殖场取水的河道里水慢慢变成了红褐色,再一打听,是上游的染化企业排污所致。俞明达说,为此他多次找到涉嫌排污的5家企业“理论”,希望他们尽快治理。但是这些企业并没有理他,继续开足马力生产。
1994年开春,养殖场的蝌蚪出现死亡情况,到9月几乎全部死光。按照当时的市值,直接经济损失48.3万元。
据俞明达介绍,他的特种养殖场当时已经成为国内美国青蛙的育种基地,面向全国10个省(市、区)供种。但是1994年的灭顶之灾,使他不仅无法如期履行已经签订的供种合同,而且还因无力支付雇工工资被告上法庭。走投无路的俞明达一方面积极向有关方面反映这些企业的污染情况,一方面启动司法程序,在1995年12月13日,将步云乡染化厂等5家染化企业诉上法庭。
俞明达诉称,5家污染企业置我国《环境保护法》和《水污染防治法》于不顾,未经环保部门审批同意,也没有作环评报告,违法生产,造成大片河网被有害化工污水严重污染,直接导致了养殖场270万尾蝌蚪之死,因此要求5家企业赔偿他的经济损失。
5家被诉企业对于俞明达的说法均持否定态度。他们认为,俞明达养蛙取水点距离企业有10多里之遥,途中河网密布,纵横交错,两岸排污的工厂有很多家,不能证明俞明达的蝌蚪之死就是他们排污所致。他们提出,俞明达的蝌蚪死亡的真正原因是他自己滥用农药。
两次审判,两次抗诉,依然败诉
浙江平湖市法院受理此案后,两次开庭审理。该法院审理查明,步云乡染化厂等5家染化企业主要生产燃料中间体,并从事丝绸化纤印染。这些企业在生产过程中所产生的废水严重超标,并直接排入或渗入河道污染水域,俞明达的养殖场也在污染水域内。平湖市法院同时也确认,俞明达养殖的美国青蛙蝌蚪死亡是事实,直接经济损失23万多元,但是该院认为,俞明达没能提供直接、有力的证据证明蝌蚪之死是水污染造成的,故无法确定养殖场的损失与5家染化企业排放污水之间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据此,该院驳回了俞明达的诉求。
但是平湖市法院的判决,遭到平湖市人民检察院和嘉兴市人民检察院的“否定”,嘉兴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
抗诉理由如下:1994年12月,嘉兴市及嘉兴市郊区环保局组成的联合调查组现场调查的结果认定,特种养殖场上游的5家染化企业,没有任何治污设备,高浓度废水长期排放,至当年已经使附近7个乡镇、135平方公里水域受到污染,而包括平湖师范农场特种养殖场在内的53平方公里水域受污染严重,水常年呈红、黑色,已丧失了工业、养殖和村民生活用水功能;
1994年9月,全国蛙类专业委员会一位主任用被污染的河水试养的蝌蚪也死了,平湖市水产局及浙江省淡水渔业环境监测站现场勘测认定,该水域的严重水污染是导致青蛙蝌蚪死亡的直接原因;
1996年6月,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曾根据平湖市法院提供的材料作出鉴定,确认1994年养殖场饲养的蝌蚪死亡与步云乡染化厂等排放的污水造成水质污染有关系。
依据最高法相关司法解释,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现在被诉的5家企业拿不出证据证明自己“无罪”,按照相关法律,就要赔偿俞明达的损失。
但是,嘉兴市中院审理认定,这一污染侵权案因青蛙蝌蚪死因不明,死亡数量不清,无法判定5家企业的违法排污行为和俞明达主张的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维持了平湖市法院的判罚。
2000年3月10日,浙江省人民检察院经嘉兴市检察院的提请,对此案进行审查,认为嘉兴市中院终审判决存在错误,遂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但令俞明达郁闷的是,浙江省检察院的抗诉也没起到作用。2001年5月31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为“原告没有对死亡青蛙蝌蚪进行科学鉴定,故其死因不明”,最终维持嘉兴市中院原判。
俞明达不服,开始将求助的目光转向全国人大的代表和最高人民法院。从2001年开始,一位全国人大代表先后4次致信最高法,这才有了11年后最高法的提审。
环境诉讼配套机制亟待完善
此案中,浙江的三级检察院以不同意见两度提出抗诉,而三级人民法院均以证据不足,判决养殖场败诉。长期关注此案的浙江环保局污染管理处副处长鲍来法在接受某媒体采访时说,环保案件的审理,适用最高法院“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被告否认污染侵权事实,应该自己负责举证。
环境法博士、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杨素娟认为,地方保护是此案难以得到公正解决的重要原因。5被告企业在设立之初没有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也没有执行“三同时”的要求(将污染治理设施与企业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和同时投产使用),所以是违法企业。这说明,《环境保护法》在有些地方没有得到很好的贯彻和实施,其主要原因在于某些地方政府片面强调增加税收、发展经济,却往往牺牲环境保护和忽视百姓长远利益。环境诉讼案针对的被告往往是地方纳税大户,甚至经济支柱,与地方政府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杨素娟强调,应完善环境诉讼配套机制,更好地维护受害者权益,保护环境。她说,在环境损害事件中,受害者往往处于弱势地位,由于不具备专业技术知识,缺乏经济实力,所以在证据收集和损害原因分析上能力不足。因此,国家应该加强技术服务市场的培育和建设,为普通百姓提供技术服务,帮老百姓请专家,及时进行相关技术鉴定、原因分析等。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灿发表示,此案折射出环境诉讼案件举证困难,缺少一个环境损害的评估体系和相应机构。王灿发建议建立环境损害评估机制,对环境损害原因、程度等进行鉴定、评估;建立环境损害受害者救助机制,包括对受害者进行法律援助,政府出钱帮忙打官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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