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全国人民为山西左云“5·18”矿难的瞒报行为震惊并愤怒之时,当地矿工和矿主却早已对这样的事习以为常。“无煤不黑”似乎已成了矿难中的黑色定律,在行内人眼里,非法超采、管理混乱和安全措施缺失是正常的;矿主若是不超采且重视矿工的安全,妥善处理事故反而不正常。对矿工们来说,不拖欠工资的矿主就已不错,更何况还有事故赔偿。而据记者调查,黑心矿主李付元,在当地口碑竟然“还不错”,因为“把该给的都给了”,还给村里盖了小学。(《南方都市报》5月31日) 为何矿工以及当地村民对这位黑心矿主的认知与媒体舆论如此不一致?这或许值得我们好好反思。这不由得让笔者想到学者吴思先生提出的“第二等公平”概念。第二等公平,即是指一种被压缩的公平标准,其虽然背离了正式规则的标准,却符合潜规则的标准。公平是有等级的,对民众来说,这种标准虽然比正式规则低了一个等级,却往往是民习安之的真实标准。 拿生活中的例子来说,作为患者可以给医生送红包,但医生收了红包则必须尽量为患者治好病。将其套用到煤矿情境中,那其中的内涵是,作为矿工只要求有吃有住,矿主能够及时发工资不拖欠就很不错了,至于安全、超采等“第一等公平”的事,就不多要求了,毕竟有人“第二等公平”都还达不到呢!而如果在矿主履行“第二等公平”之外,还能发发善心做些捐资助学之类的公益事业,那就更是“仁至义尽”了! 正是由于矿工与矿主相互间广泛达成的关于“第二等公平”的心理契约,默许与催化了“无煤不黑”的悲惨定律。如果说在其他领域的“第二等公平”涉及金钱、利益等权利的让渡,那么在煤矿治理中的“第二等公平”现象,则直接涉及生命,矿工们将潜在的生命危害与短期的生活保障进行交换,或者可以说是一种赌博。因此,“无煤不黑”定律,便在煤矿特别是民营中小型煤矿得到了矿工及其家属的一定程度上的纵容,获得了某种程度上的合法性。 煤矿中“第二等公平”产生的源泉,则是基于现实的不平等状态。在矿主与矿工的博弈过程中,显然矿主掌握了更多的主动权与谈判筹码,就业形势的严峻与劳动力的大量过剩,以及某种程度上的天下煤矿一般黑,使得矿工的诉求从生命降低到对于生活的保障,这使得不拖欠工钱的矿主便算不上“黑”了。因此,诸如安全第一的“第一等公平”写在规章、标语中,但却无人遵守,在现实中真正发挥影响的,则是“第二等公平”所代表的潜规则与行为模式。 在由“第二等公平”艰难地向“第一等公平”跋涉过程中,政府应责无旁贷发挥其引导作用,要使一些煤矿成为模范标杆首先打破“无煤不黑”定律,让矿工们意识到争取与达成“第一等公平”是可能的,从而能够形成合力反抗“第二等公平”并努力向“第一等公平”看齐,给那些只提供“第二等公平”的矿主施加现实与心理压力。从诸如电信等垄断行业的演进路径来看,这也是它们从“第二等公平”标准,逐渐转向“第一等公平”的现实转变逻辑。但如果在某些政府官员头脑中,也信奉“第二等公平”,那便是整个社会的悲剧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