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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娄底市新化县人民法院:
一起普通官司背后的神秘力量
2006-06-12 03:00:04
本报记者 洪克非
    

    6月3日,陈吉中再次来到荒废了近半年的自来水水站前,哀叹不已。为了收购这个小水站,他已经4次站在法庭上。最让他想不到的是,左右这起简单民事官司判决的力量,更在法庭之外。

    不严谨的合同引发3年诉讼

    白溪镇是湖南省娄底市新化县资江边的一个小镇,镇上居民喝的水,原来主要靠镇企业办的自来水厂供给。2003年,经营艰难的水厂转由该镇居民陈吉中承包经营。而就在此前不久,镇上还建立了一家私人办的水厂,经营者是镇上的居民刘继常。

    据白溪镇政府官员称,两个水厂用户都是镇上的居民,陈吉中承包的水厂规模较大,大概有700户以上的用户,刘继常的水厂大概有100户用户。

    小镇的用户有限,两个水厂的竞争越发激烈。刘继常介绍,仗着财大气粗,陈吉中搞到了一个关键的水源,这让他的水厂处境渐趋窘迫。于是两家水厂的老板考虑合并,由陈吉中收购刘继常的水厂。

    2003年6月底,两个水厂的老板签订了一份转让协议,起草者是白溪镇政府企业办副主任王本勤。

    这项后来引发争议的协议约定:刘继常水厂一切设备实行按实结算。由刘继常负责聘请有资格的工程结算师按国家有关规定的标准进行核算,结算后确定的资金由陈负责。作为补偿刘继常开办水厂的花费,陈吉中在按实结算基础上再付10万元费用。

    签订协议后,陈吉中交了5万元预付款给刘。双方约定,如果违约,违约金为5万元。

    正是这份不够严谨的合同,给双方带来了长达3年的诉讼。

    2003年7月,刘继常聘请了新化县移民局有电气自控工程师资格的卿安忠、有土建预算员资格证的李典伟、有土建施工员资格证的陈培根对水厂进行核算。3人最后出具了一份水厂工程的《预算说明书》,核算该水厂的实际造价为57万多元。

    陈认为水厂造价太高,刘继常聘请几个人所作的不是“按实结算”而是“预算”,违反了合同的约定。因此不能接受这个价格,要求刘继常退还5万元预付款。

    但刘对此拒绝,说如果不要水厂,5万元预付款就变成了违约金。两人之后多次就此事请镇领导出面调解,均没有效果。

    一审中,法院重新核算水厂价值为36万元

    协调未果,陈吉中向新化县人民法院起诉刘继常,要求法院重新核算,判令刘继续履行协议。

    庭审中,新化县人民法院向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由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娄底市楚才会计师事务所,对刘继常的水厂资产进行评估。

    2003年9月15日,娄底市楚才会计师事务所作出《评估报告书》,评估刘继常水厂的原值为36.795万元,净值(折旧之后)为28.1万元。该《评估报告书》的背后附录了事务所的营业执照、财政部颁发的“资产评估资格证书”,及参与人员各自的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

    2003年11月5日,新化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指出,水厂购买协议为有效合同。由于审理过程中双方不能自行协商达成协议,而被告不认同法院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评估的结果但又不申请法院重新鉴定,故按该院的委托评估确定价款,因此确定水厂的价格为36.795万元。

    刘继常对一审判决不服,上诉到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2004年1月14日,娄底市中院判决认为,刘与陈的协议继续有效。协议中引发争议的“由刘继常负责聘请有资格的工程结算师按国家有关规定的标准进行核算,结算后确定的资金由陈负责”一段,结合协议中“核算员所需费用双方共同负责”以及诚实信用原则来看,“由甲方负责聘请”应当理解为由甲方负责联系聘请事宜,聘请的技术人员应当得到对方的认可,工程量同样应当是双方核实认可的。这样核定的价款才对乙方具有约束力。

    中院判决还指出,刘继常提供的《预算说明书》不规范,没有盖单位印章,且协议另一方不认可,因此不能作为本案的依据。而原审法院委托的会计事务所的评估操作规范,刘继常又未申请重新鉴定,故该评估合法有效,应当作为定案的依据。法院驳回了刘的上诉。

    再审时,法院委托的评估竟成无效的单方面行为

    两审判决都以陈吉中胜诉告终,他开始申请执行,接管水厂,还投入数十万元进行改造。就当人们以为这场纠纷已尘埃落定时,2004年10月,湖南省检察院就此案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2006年5月28日下午,刘继常及家人对此解释为,他们拿着湖南卫视某栏目拍的电视片,找了省里某部门领导,让此案重新进入司法轨道。

    于是案件又回到原点,新化县人民法院再次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此时,案件发生了戏剧性的变化。

    新化县人民法院在再审一审时认为,双方购买水厂的协议仍然生效,必须继续履行合同。刘继常聘请有概、预、结算资格的预算员和电气自控工程师对水厂进行实物核算实际总造价为57万余元,合法有效,对双方均有约束力。至于申请两级法院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水厂所做的评估,则“是陈吉中单方面的行为”,因刘继常不予认可,不能作为本案定案依据。另根据合同的约定再加10万元,陈吉中一共支付67万余元给刘继常。

    陈吉中不服,上诉到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年4月中旬,中院驳回上诉。

    对此,湖南省联合创业律师所的杨波律师从法律上对再审判决结果提出了质疑。他指出,此案中,个人委托几个工程师评估财产属于私相授受的行为,属于违法,根本没有法律效力。对此,法院不可能连如此常识都不知道。在再审过程中,新化县人民法院因为刘继常不认可由法院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水厂所做的评估而认定这是“陈吉中单方面的行为”,反而以法律上无效的合同条款和不具备法律效应的《预算说明书》作为判决依据,令人玩味。

    湖南省造价师协会资质管理科刘科长指出,工程造价有很严格的程序,出具的造价文件必须由有资质的造价单位盖章,同时必须由有资格的造价师盖章,这份文件才具有法律效力,以个人的名义做的造价决算,是绝对没有法律效力的。

    “这个案子请示了中院”

    2006年5月初,新化县人民法院很快开始执行差价的20多万元。陈吉中不服,跑到省城长沙的多个部门喊冤。陈的努力引起了湖南省人大常委会有关部门的重视,并发函给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处理。

    陈吉中指出,在再审中被认定为有效的《预算说明书》中列出的多项开支并不存在。比如计算项目中有搅拌机、汽车式起重机、载重汽车、机动翻斗车、塔式起重机等纯属子虚乌有。他怀疑,这一简单的案件之所以出现了离奇变化,是因为背后有着看不见的力量。

    为了核实陈所说情况,5月28日至30日,记者分别到水厂现场和两级人民法院进行了采访调查。

    在位于新化县白溪镇不远处的原刘继常水厂处,记者看到山上的水池和下面的水厂连通村里的近百米小道,最宽处不过两米,不可能摆放、行驶诸如汽车式起重机、载重汽车、机动翻斗车等大型设备。

    在当地,记者找到了原来卖地给刘继常的两位居民。他们告知,水池与水厂的地价为750元。而在法院最终采信的那份《预算说明书》中,这一开支计算为7500元,翻了10倍。

    5月29日,在新化县人民法院,首次一审此案的审判长杨宗勇谈及此案时面露难色。他否认当初的一审判决错误。对于再审改判的结果,他表示,也许“适用的法律不同吧”。

    而该案再审一审的审判长何洪志,则始终未对记者关于“如何看待预算说明书里的明显错误及由两级法院委托权威评估机构所作出的鉴定为何无效”作出回答。但他明确地说,这个案子请示了中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一位副院长说,他个人认为“预算”和“结算”是两回事。

    记者了解到,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还就此案审理给新化县人民法院下了“指导函”。

    5月30日下午,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政工室一位负责人告知记者,现在法院审理案件,“指导函”已经很少出现了。除非是遇到法律冲突等疑难问题,由上级法院审判委员会作出,再发给下级法院。而且只能谈法律适用部分,不能谈事实采信。

    当日下午6时,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主管审判监督的刘副院长承认,确实给新化县人民法院下过“指导函”,里面“既有事实部分,也有法律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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