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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家用汽车不算生活消费?
成都中院一起判决引争议
2006-06-22 04:28:54
本报记者 闵捷 实习生 王鑫昕
    买到有问题的新车后,四川省成都市的消费者朱刚便开始了索赔,走到今天一路坎坷,重要原因是当地法院认为,买家用汽车不算生活消费。

    法学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的起草人之一河山有感而发:“说家用汽车不属于生活消费,是一种‘奇谈怪论’”。

    “卖给我的竟是旧车”

    2004年12月5日,朱刚在成都天辰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辰公司”)购买了一辆价值41800元的“幸福使者”小轿车。

    2005年8月1日,朱刚将车开到天辰公司的指定维修点进行保养。保养完毕后,销售人员却喊“张某”去签字。朱刚纳闷了,上前一看,“走合保养登记表”上赫然签着另一个人的名字:张某。表格显示,该车于2004年10月6日进行了一次里程达2000公里的走合保养。

    朱刚傻眼了:自己买的“新车”已经被人开了2000公里。

    他告诉记者,当时买了新车连高兴都来不及,更顾不上看随车的附件。谁知这一叠附件当中还夹着一张“走合保养登记表”——一张足以证明汽车曾经被销售过的票据。后来,朱刚还看到了署名为“张某”的发票,表明这辆车在2004年9月28日曾卖于张某。

    而汽车的里程表曾被归零,因为购车时里程表上显示只有48公里。

    朱刚认为自己受到经销商天辰公司的欺骗:为什么销售人员不告诉我这辆车曾经销售过?

    愤怒的他找到天辰公司交涉:要么换辆新车,要么退车款。然而公司认为,“这两样都办不到,至多补偿2000元”。

    无奈之下,他将天辰公司告到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条和第49条,诉请法院判令将受欺诈所购车辆退还天辰公司,由天辰公司退回车款并赔偿其购车款1倍的损失。

    “消法”第2条中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

    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这条规定就是被著名打假人士王海所充分运用的“双倍赔偿”。

    2005年11月30日,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宣判,认为,“汽车消费在我国现阶段对于全中国人而言,属于奢侈消费,不属于“消法”意义上的生活消费需要”,驳回了朱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等全部费用共计4525元,由原告承担。

    法院的判决令朱刚大感意外。

    判决书称,“生活消费需要是指作为一个社会的普通个体的基本衣食住行的生活消费需要”,“如果一味地把高收入者超过社会平均生活水平的一些消费需要都视为“消法”意义上的生活消费需要,那“消法”就不必专门定义限制为生活消费需要了”。

    朱刚不服:“不仅商家没有受到惩罚,我还得承担全部诉讼费!”

    他上诉至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年6月5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也认为,汽车消费目前尚不属于《消》法所称的生活消费范畴,朱刚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并判令天辰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朱刚支付补偿款5000元。

    看到这一结果,朱刚只有一个念头:我要申诉。

    两审法院均不支持双倍赔偿

    与一审判决不同的是,终审判决书中没有对“汽车消费不属生活消费”这一论断进行解释,而直接认为“因汽车消费目前尚不属“消法”所称的生活消费范畴,故不应适用“消法”予以调整”。

    记者就此采访了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一位熟悉此案的人士,他认为,“汽车消费不属生活消费”在一审时已经作了认定,二审就不必再重复。记者希望联系该案的审判长进行采访,遭到婉拒。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还认定,该车虽然销售过,但是未到交通管理部门上过户,事实上处于新车状态。这一说法遭到原告代理律师杨彦林的强烈反对:我买一辆车使用临时号牌跑一两个月,因为出了事故把车撞得稀巴烂,再重新翻修,难道这还算新车?他认为此说法没有法律依据,也与常理相违背。

    两次官司打下来。朱刚不仅没有得到天辰公司的双倍赔偿,反而损失不小。他掰着手指跟记者计算:一审、二审的诉讼费用7543元,代理律师的费用8000元,为此事他驱车从远郊的家里来回奔波,加上这些开销,目前已经花了至少1.6万元。

    对于法院的判决,朱刚很不解:既然法院说我的车不受“消法”保护,对方又没有构成合同欺诈,为什么又判补偿我5000元。“难道是给我一个安慰?”

    杨彦林认为,法院既然认定天辰公司销售该车时未明确告知该车已销售过的事实,却又说未故意隐瞒事实,这是矛盾的,而且5000元的“赔偿款”也没有法律依据。

    记者试图采访天辰公司经手此事的销售人员和销售经理,公司称他们均已离职,无法回答记者的提问。

    自从遭遇这一纠纷以后,朱刚开始关注起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资料。他了解到,四川省达州市的一位消费者朱敏,由于经销商把一辆原是事故车辆的广州本田雅阁轿车当做新车卖给他,他把经销商告到法院,尽管该车售价高达28.5万元,但是最终朱敏还是获得了双倍赔偿。

    达州市的案例被称为“四川首例汽车双倍赔偿案”。这个案例令朱刚更加坚定地认为,自己应该享受同样的待遇。

    成都市中院的那位人士向记者表示,不能混淆“消费”与“生活消费”这两个概念。““消法”中生活消费的本义是与老百姓生活息息相关的商品。难道价值几百万元的奔驰车宝马车也与老百姓的生活息息相关?”

    那位人士表示,针对外界舆论,法院“不想搀和”,但法院的判决没有错。““消法”从1993年开始实施,那时的生活水平跟现在大不一样,对生活消费的理解也有差别。但是法院只能依照法律判案。”

    何为“生活消费品”?

    尽管败诉,朱刚却得到了不少支持。

    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以下简称“四川省消委”)秘书长刘亚兵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明确表达了两个观点:一是汽车属于生活消费,应该受“消法”保护;二是作为“消法”惩罚性立法精神的重要体现,“消法”第49条中关于双倍赔偿的规定应该得到严格执行。

    刘亚兵认为,生活消费下面还有诸如日常消费、奢侈消费、高档消费等子概念,“消法”没有对“生活消费”这一概念作出限制性的规定,更没有说生活消费下面的某个子概念不能被“消法”所保护,“难道需要最高人民法院搞个目录,把几百万种商品列出来,规定哪些商品属于生活消费,哪些不属于生活消费?”

    ““消法”的立法精神体现在其对欺诈、制假、售假等行为的惩罚性条款上。”刘亚兵坚决认为,就拿第49条的双倍赔偿问题来说,“消法”要保护好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的权益,“1元的商品要赔,1万元的要赔,1亿元的也要赔”,因为这牵涉到““消法”该保护谁”的问题。

    此案已经引起中国消费者协会(以下简称“中消协”)的重视。中消协副秘书长董京生专门听取四川省消委秘书长刘亚兵的汇报,并表示明确支持四川省消委的立场,“目前的消费结构已经升级,汽车已经进入老百姓的家庭生活,汽车不属于生活消费的说法,与目前的消费环境显然相差得太远。”

    董京生说,由于经营者能给地方经济带来效益,地方保护主义一抬头,有人就会倾向于保护经营者的利益。

    对此,刘亚兵愤怒地说:“消法”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可是一到司法实践的时候,为什么有人就不心疼消费者,反倒心疼起经营者了?

    董京生证实,中消协正在筹办一个论坛,从这个案例上升到共性问题进行讨论,即对“消法”的解释和适用要慎重。全国人大法工委及消费界、法律界人士将参加论坛,探讨在新的消费条件下如何保障消费者权益。

    网上舆论对朱刚的支持很多。网友刘新奎说,随着社会的发展,汽车已经成为人们外出必不可少的交通工具,在生活快节奏的今天,汽车已经属于生活消费品了,遭遇汽车欺诈自然应适用“消法”进行处理。

    中国消费者网四川频道开通了网上调查,截止到6月20日16时,1105张投票中,没有一票认为“汽车不属于生活消费品”,分别有559票和546票认为“汽车属于生活消费品”和“奢侈品也应适用“消法””。

    法学家、“消法”起草人之一河山教授一直关注此案,他说消费者购买了商品,用于家庭生活,而不是用于生产,这就属于生活消费。汽车用于家庭使用,就是“消法”调整的范围,这是毫无疑义的。

    针对达州的双倍赔偿案,河山说:“这说明汽车消费是受“消法”调整的。”他认为,达州的案子中对“消法”的理解比较准确,而此案中法院的提法与“消法”精神有所偏离。

    河山还表示,“消法”在对生活消费的概念上阐述得非常明确,不需要进行司法解释或者修订。

    此案在当地的影响正进一步扩大。据杨彦林律师介绍,以汽车经销商为主体的四川省汽车流通协会,近日将与四川法律界人士进行碰头,他们的讨论主题是“在保证正常经营的情况下保护好消费者的权益”。

    朱刚今天向记者透露,他将于21日正式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本报成都6月21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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