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冰点时评
消法:维护消费者而非商家或企业利益
2006-07-04
时寒冰
    汽车到底属不属于生活需要?也许,这个原本不是问题的问题,也只有在我们这里才真正成为问题。

    目前,汽车的生活消费品身份尚没有被司法部门确立,这至少导致了两个问题:其一,消费者权益的保护问题。倘若将汽车排除在“生活消费”之外,消费者就不能依据《消法》第49条来维权,侵权者一方就可能变得更加肆无忌惮,导致更多的消费者蒙受损失。其二,司法审判的混乱。同一与汽车有关的案件,在成都被法院以“汽车目前尚不属《消法》所称的生活消费范畴”为由判消费者败诉。而在四川达县,法院则非常明确地依照《消法》第49条,判消费者胜诉。这种混乱有损法律尊严。

    面对汽车的消费品之争,中消协旗帜鲜明地站在消费者一边,作了“汽车等大宗消费品都适用《消法》”的表态。但是,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只有最高司法机关才有司法解释的权力,因而,中消协的表态只能是从道义上对消费者的一种支持,关键还需要司法机关(比如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司法解释,明确将汽车、商品房等大宗消费品,列入生活消费品之列,消除认识上的分歧。遗憾的是,有关方面至今仍在沉默。

    透过汽车的消费品之争,不能看出我国在保护消费者立法方面所表现出来的局限性。在美国等西方国家,这种歧义是不会发生的。这是由中外出台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法律时,所持立场的不同所导致的。在美国等西方国家,立法者是站在消费者立场上制定法律的。由于信息不对称、由于势单力薄,消费者无力与侵权的大企业相抗衡,就必须通过极其严厉甚至苛刻的惩戒性法律条款,来全力保护消费者。因而,侵权的赔偿金额,在国外动辄就是一个天文数字。西方的立法者确信,只有让商家承担足以令其心痛的赔偿责任,它才会真正引以为戒,做到以消费者的利益为出发点,最大限度地为消费者提供更好的产品和服务。

    但是,我国的立法者更喜欢中庸之道:既不愿意消费者受损,也不愿意侵权者付出太多。立法者矛盾的心理,导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这部明确表明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也被打上了替侵权者考虑的烙印。典型表现在,我国《消法》第2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这导致知假买假者和职业打假者,屡屡在法律诉讼中败诉。

    据悉,之所以设置这一限制,是因为执法者担心,倘若有人以知假买假索取赔偿,将使商家付出更多的代价。这个理由显得匪夷所思。商家如果不造假售假,职业打假者从哪买假?最应该受到惩处的,是那些知假卖假的人还是知假买假的人?要知道,职业打假者在市场中的活跃表现,有时可能比常显滞后的监管部门来得还有效。因为打假者无孔不入,哪怕这种职业精神是为了索赔而生,其积极意义也毋庸置疑——这能促使商家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以不给打假者“可乘之机”。

    立法者将有经验的职业打假者排除在外,就意味着打假的责任只能寄托在普通的消费者身上,而没有经验的消费者更多的选择只能是忍气吞声,以免在吃亏之后付出更大的成本。可以说,“为生活需要购买”这一界定,帮了商家的大忙。甚至,有学者鼓吹应将《消法》第49条中赔偿损失的规定修改为“赔偿消费者因此而受到的损失”,以免商家承担的惩罚性赔偿责任过大。汽车的消费品之争,正是这一思想的产物。

    问题在于,我们制定的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而不是企业或商家权益保护法,法律需要考虑企业或商家的权益,但更重要的还是着眼于保护消费者的权益——这才是《消法》存在的理由。在消费者屡屡遭到侵权,在诚信基础依然脆弱的今天,探讨汽车属不属于生活消费品本身就是一种悲哀。而且,这种争论持续得越久,对消费者和社会本身的伤害就越深,倒是侵权者可以一直偷着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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