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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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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的非正常死亡是法治社会的悲哀
2006-07-06
单士兵
    这个叫做高莺莺的花季少女,用一个公民的“非正常死亡”,让后来者想象曾经发生的悲惨一幕。

    2002年3月15日,在湖北老河口市的宝石宾馆,高莺莺死在大楼的平台上。她面部的眼皮处、手腕、颈部、右耳部均有不同程度的抓伤或黑紫色勒痕,上衣扣子扣错,裤子拉链扯开……然而,她的死因被当地政法委和公安局定性为“跳楼自杀”。

    为此,警方制造出种种“自杀”的证据,比如把高莺莺说成是精神病人;法医进行了草草的鉴定,对相关重要物证未予封存,对死者身上的种种伤痕都未给出明确说法,包括明显被咬坏的乳头,甚至没有给家属出具死亡鉴定书;更可怕的是,为了让死者尸体尽快火化,市委几大领导班子来了很多人,并出动大批警察、武警,手持警棍,将守护尸体的亲属打散,将尸体抢出,送往殡仪馆,公安局要求将衣物全部烧毁,一件不留。(《民主与法制》7月4日)

    高莺莺之死,是一起典型的公民非正常死亡案例。制造了种种证据,却矛盾重重;试图销毁所有的证据,然而最终,死者家属努力保留下来的死者内裤,经外省的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检出精斑。这一刻,罪恶与丑陋,已经昭示无余。

    至今,公众无法知道,那一晚,在老河口市的宝石宾馆,高莺莺究竟经历了怎样的惨痛至死的过程。但是,这并不妨碍我们的追问和推断,究竟有多少人该对这位花季少女的非正常死亡负责?让高莺莺如此惨死,并能在其死后动用那么多的力量与手段来销毁证据,拥有如此强大权力的人,不可能太多,也并不难认定。

    这样一起“非正常死亡”事件,还是在原襄樊市委书记孙楚寅等一批襄樊贪官被拉下马之后,才得以揭开一角。现在已经是2006年7月了,“高莺莺之死”的真相,还没有水落石出,这不能不说是法治时代的悲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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