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权益保护现状调查课题组组长李小云认为,由于农民群体的经济、社会权益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了损害,我国现行法律在保护农民权益方面还有待完善。 李小云说,《农业法》主要是解决农业发展中的法律问题,其增加的“农民权益保护”章节主要是围绕农业生产,保护农民在农业生产中的权益尤其是经济权益不受侵犯,而农民的政治权益、社会权益和农民工的各项权益还有很多没有体现。 保护农民权益的法规,许多条款做了原则性规定,大多没有细化,弹性太大,可操作性不强,对基层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约束力弱,实施效果较差。 李小云说,根据现行法律,除农业主管部门外,涉及农民和农业的管理部门还有畜牧、林业、农机等。由于法律规定不清晰,职责不明确,重复执法、多头执法的现象层出不穷,这导致碰到有利的事情时,大家都争着做;遇到棘手的案件时,各部门又互相推诿,无人去管。最终受损的还是农民。 此外,依据现有法律,农业主管部门全面负责涉及农民权益保护的职责,可法律更多的是赋予其管理权、监督权,而很少涉及相应的处罚权。对一些违规者,农业主管部门只能警告、批评,执法力度弱,对于保护农民权益十分不利。另外,由于对农民造成的损失没有相关索赔的法律依据,如果索赔金额发生争议,农业执法部门只能调解,没有裁决权,也没有强制执行的能力。 李小云建议,应尽快制定农民权益保护法。其制定过程中,应以农民的需求为导向并作评估,把农民最需要保护的权益纳入农民权益保护法,才能真正体现农民的意愿,保护农民的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