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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嫁女”告赢村委会的意义
2006-07-18
张镇强
    据《新华每日电讯》报道: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朝阳街竹桥村的“出嫁女”黄付发状告村委会,称村委会通过的一项决定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利。2004年至2005年,因国家征用土地,竹桥村获得了一笔土地补偿金,村委会以“村民集体讨论”的方式通过了这笔土地补偿金的分配方案,即每位村民可分得补偿金2.8万元,但黄付发及儿子冯斌、女儿冯娟却未在其列,理由是“黄付发已嫁到外村”。而黄则认为自己虽嫁,但三人一直在村里居住,户口也一直在村里,并在村里分有承包责任田,履行了村民义务,理应同样获得土地补偿金。为此,2005年12月5日,黄付发向七星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状告竹桥村侵权。今年1月19日,七星区法院公开审理此案,认为黄付发诉请的理由成立,予以支持。2月7日,七星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竹桥村补发给原告黄付发、冯斌、冯娟土地补偿费各2.8万元,合计应补发8.4万元。日前,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出嫁女”胜诉。

    笔者认为,此判例看起来只是一名普通农妇与村委会之间的利益争执,实则含有重大的政治和司法意义。

    第一,司法公正和社会正义不是根据多数人的意见或一个组织、一个权威机构的集体决定来体现,而是根据客观事实本身的逻辑性和合理性来体现。法院一审二审都支持“出嫁女”黄付发的诉请理由,否决“村民集体决定”的正当性,正是司法公正和社会正义的生动体现。

    第二,司法公正必然要体现在——法律必须支持正义的弱者,压抑非正义的强者。黄付发与村委会、全体村民之间的对决,前者显然是弱者,但正义在前者,非正义在后者。法院若以多数为准则,惧怕强者而作出不利于弱者的判决,就会显出司法不公,司法公信力必然丧失殆尽。所以国家的司法是否公正,就看任何弱势群体或个人能否通过司法救助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害怕对方的压倒优势或权势,而敢于起诉对方。

    第三,判决从法律上公开认可集体财产为特定的集体所有,为该集体的每一个成员所共享,一旦这个集体财产进行变卖或分割,每一个成员都有权平均分享其应得的份额,任何个人或组织无权剥夺成员应享的份额。鉴于此类问题是一个普遍存在的全国性问题,所以该判决可以构成普遍适用的司法判例。

    第四,案例表明,中国的一些村干部本位主义思想依然严重,常常玩弄手法,以集体之名来无理和非法剥夺个别弱者的合法利益;部分农民利己主义思想严重,为了一点点私利,不惜非法侵犯同类中弱者的权益。

    第五,判例表明,唯有公正廉明的司法机关,才能从根本上维护和保障弱者的合法权益,桂林市区、市两级人民法院的判决清晰地表明了这一点。

    第六,判例表明,中国妇女在争取男女平等,维护自己的正当权利上取得了很大的进展。但中国妇女在总体上仍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农村妇女尤其如此。“出嫁女”黄付发的勇气和胜诉,为全国妇女树立了一个好榜样。

    第七,判例表明,中国农村的诸多政治、经济和社会矛盾,应该力争用和平的调解协商和诉诸法律手段来解决,这有利于化解矛盾,构建和谐社会,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平稳发展。

    从以上几个角度来看,“出嫁女”对村民委员会的胜诉确实具有重大的政治和司法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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