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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打破交通事故“同命不同价”
一进城农民车祸身亡按市民标准获赔30多万元
2006-07-18
本报记者 闵捷 实习生 王鑫昕
    在城市生活10年之后,农民邬世荣不幸被一场车祸夺去了生命,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法院近日作出判决,认为邬世荣虽是农村户口,但生活水平与城市居民没有差异,应按城市居民的标准获得赔偿。

    对于邬世荣遗下的妻儿老小来说,这是不幸中的万幸。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4年实施的一个司法解释,在包括交通事故在内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城市户口和农村户口获得的赔偿是不一样的,也可以说是“同命不同价”。在四川等多数省份都照此执行的情况下,成都市高新区法院作出“同命同价”的判决,显然需要勇气。

    变为城里人的梦想被车祸粉碎

    2006年1月8日晚,平日很少出门的陈洪连拗不过丈夫邬世荣的劝说,两人开着私家车去看望即将离开成都的朋友。就在夫妇二人开车回家的路上,一辆疾速行驶的货车撞了上来,夺去了邬世荣的生命。

    在出事的一刹那,邬世荣急打方向盘,把车头顺着货车撞击的方向转移,坐在副驾驶位置上的妻子因此逃过一劫。

    尽管时间已经过去半年,回想起当时的一幕,陈洪连依然抑制不住内心的悲伤:“送到医院的时候,医生说血已经流干了,胸腔都被挤烂了。”

    两天后,邬世荣经抢救无效死亡。

    成都市交通管理局认定:货车司机李恩勇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10年前,邬世荣、陈洪连夫妻从四川泸州农村到成都打工,一路坎坷。他们做过清洁工,当过火锅店服务员,摆过杂货摊,卖过“串串香”(一种川味饮食——记者注)。4年前,夫妻俩拿出积蓄,在成都西南食品城租了一间店面,卖起了香烟。

    邬世荣广交朋友,加上诚信经营,生意日益红火。去年,他们如愿以偿地在成都市区贷款买了一套100多平方米的房子,一家人过上了“城里人”的生活。

    按照规定,买房以后,可以有7个在成都市入户的名额。户口一直在农村的邬世荣终于有机会成为“正式的城里人”了。去年年底,邬世荣让老家的朋友帮忙把户口迁移手续全部办好,打算春节回乡就把户口带到成都入户。没想到,他们一家变为“城里人”的梦想,因为这场车祸而中断。

    丈夫的死如一记重锤,给陈洪连带来了沉重的精神打击。

    他究竟算农村人还是城里人

    车祸后,烟店停业一个月后才重新开张。平日在家照顾孩子、料理家务的陈洪连,不得不勉为其难,出面打理烟店的生意。

    由于缺少人脉关系,生意一天不如一天。陈洪连忧心忡忡:“现在连本钱都快赔光了”。

    事故发生后,陈洪连与肇事方就赔偿问题进行协商。重要的依据就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解释》第29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20年计算。

    无论是“私了”还是诉讼,这一规定是目前各类人身损害案件中双方争持不下的焦点,因为它涉及不可小视的经济利益。

    陈洪连算过账,如果按照成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7709.9元计算,20年就是154198元,如果按照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802.8元计算,20年只有56056元。城乡两种标准之间,相差了9.8万多元。

    陈洪连觉得自己的丈夫早已融入了城市生活,肇事方则强调邬世荣是农村户口。协商破裂后,陈洪连把诉状递到了成都市高新区法院,被告分别是货车司机李恩勇、车主李进、车辆挂靠单位——重庆铺金公路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铺金公司”)以及车辆的保险公司。

    在诉状中,陈洪连要求被告按照城市标准支付死亡赔偿金154198元,加上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医药费等各项费用,共计304934.97元。

    对原告按城市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的主张,4名被告均不予认可。

    “邬世荣要是多活一年,赚的钱都不止这个数。”陈洪连说,“他去年一年就赚了二三十万。”

    “我们在成都生活10年了,老家的房子都塌了。”陈洪连在法庭上拿出在成都居住10余年的证明、买车买房的票据、营业执照、暂住证等,“我们怎么不算是城里人?”

    法院的判决给了陈洪连一些安慰。法院认为,虽然受害者的户口所在地为农村,但受害者在城市经商、生活多年,其生活水平应以城镇生活水平衡量。

    成都市高新区法院依据所掌握的权威数据,将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定为8386元,乘以20年,死亡赔偿金共167720元,加上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其他费用,法院判决被告支付赔偿金共计272603.06元。

    法院同时依据《解释》,判定由车主李进承担赔偿责任,车辆挂靠的铺金公司则在其“应获得利益的范围内与李进承担赔偿的连带责任”。

    由于车主购买了第三者责任险,这27万多元的赔偿金实际由保险公司承担。

    “同命不同价”有损公平

    被告之一的铺金公司具有不小的知名度。因为这家公司去年12月有一辆卡车夺去了3名重庆少女的生命,在那次事故的协商中,铺金公司依据《解释》给一名农村女孩的死亡赔偿金,不及同次事故中城市女孩的一半。强烈的反差,引起许多人对“同命不同价”的批评(本报曾作报道)。

    本次判决后,铺金公司没有提出上诉。由于全部赔偿金由保险公司承担,铺金公司只需支付178元的案件受理费用。

    保险公司则已上诉至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于上诉理由,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不愿意透露相关信息。

    本案件的主审法官曾耀林告诉记者,判断能否以城镇户口标准来确定农村户口受害人损失,要从该受害人在城镇有无固定居所、稳定收入、时间长短等因素进行综合评判,不能一概而论。

    胡光伟教授则认为,在人身损害赔偿中,二等公平只做到了赔,但不同的人按不同的标准赔;一等公平不仅要赔,还要等价地赔。他说:“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包括生命权在内的公民权利就应该是平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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