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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名举报 换来两次辞退一年劳教
——一名举报人4年不寻常的遭遇
2006-07-19
本报记者 王亦君
    6月初,李文娟又一次踏上开往北京的火车。这一次,她是应有关部门的要求,来北京协商解决她今后的工作安置问题。此时,距她第一次举报自己所在单位的问题,已经过去整整4年。

    “这4年我被整得太惨了。作为举报人,我得不到应有的保护,无数次求助无门。”面对记者,李文娟说。

    我是捧着一颗心反映问题的

    今年43岁的李文娟,1983年进入辽宁省鞍山市国税局工作。2000年,她开始在鞍山国税局直属税务分局的会计科工作,负责税收款项的账目登记。

    鞍山市是我国著名的重工业城市,拥有一批中央及省级直属企业。这些国有大型企业的税收由李文娟所在的鞍山国税局直属税务分局负责。李文娟发现,单位里存在人为调解税款、非法退税、改变预算级次的行为。“一个月人为调节的税款就达几千万元。”她说。

    李文娟拥有大学本科文凭,在鞍山市国税局工作了20多年。丈夫是事业单位的职员,两人的收入在当地属于较高水平。在她第一次举报那年,她的儿子只有4岁。现在谈到当时举报的初衷,李文娟表示:“我举报并不是因为对自己生活满意或不满意,举报就是反映问题。”

    2002年5月,利用休假,李文娟瞒着家人,带着举报信和企业申报增值税账目报表复印件,来到北京,向国家税务总局和其他有关部门递交了举报信。在举报信中,李文娟列举了鞍山市国税局存在着的5项违反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行为。其中最突出的是,她认为鞍山市国税局直属税务分局存在着与企业联手,人为减免和少收企业巨额增值税的现象。

    在举报信中,李文娟留下了自己的真实姓名,并附上了自己的身份证复印件。

    “我是捧着一颗心向你们反映问题的,为了避免意外请你们保密。”李文娟对相关部门的人说。

    实名举报未受到保护

    2002年6月10日,国家税务总局派出了核查组到达鞍山市,开始对鞍山市国税局进行调查。两天后,核查组离开了鞍山市。与此同时,李文娟发现自己的工作环境发生了变化。

    “我上厕所需要请假,不请假就扣钱。单位接着把我办公用的计算机里的一个共享程序给拆了,没说是什么原因。同事们都不和我说话。中午在食堂吃饭,我一到哪个桌上,人们都散开,没有一个人和我坐一桌,就像躲避艾滋病人一样。”

    国家税务总局核查组离开鞍山市两个多月后,2002年8月15日,李文娟被调离了鞍山国税局中央省直属企业分局,安排到铁东分局监察室做纪检工作。“这次调动是强行的,如果我不服从就要辞退我。在铁东分局没有什么实际工作,上班就是坐在那儿。”

    此时,李文娟开始意识到这是打击报复——自己的举报行为被泄密了。于是,她先后写了30多封信给国家税务总局和有关部门,寻求保护,请求追究泄密者的责任。2003年3月6日,李文娟进行了第二次实名举报,这一次,她越过了主管部门,将举报信寄给了全国人大、中纪委和国务院等部门。在举报信中,她直接提出自己认为鞍山市国税局有关领导存在截留增值税、少收企业所得税、截留税务局人头经费、改变税收预算级次、设真假两套提成账等一系列问题。

    “我举报的目的是将基层存在的税收流失问题反映给上级,及时挽回损失。我觉得我有证据在手,就一定能成功。”

    在第二次举报信中,李文娟特意写了几句话:“你们不管也罢,但请你们千万不要把信交给主管部门。”

    但李文娟万万没有想到,这封信落到了被举报人的手中。2003年4月3日,她被鞍山市国税局有关领导叫到了办公室,“领导说现在把你调回直属分局,配合自查。”

    2003年6月16日,鞍山市国税局以旷工为理由,正式辞退了李文娟。李文娟随即又向有关部门反映了她的遭遇,同时开始寻找有关保护举报人的法律法规。

    她发现,中纪委、监察部《关于保护检举控告人的规定》中明确规定,对检举人应当严格保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和手段打击报复检举人及其家属。

    刑事拘留,复加劳教

    2003年10月14日,依照中纪委的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核查组向李文娟宣读了《关于举报鞍山市国税局中直省直企业分局涉税违法问题的核查报告》。核查结论认为,李文娟所举报的5项问题中有两项属实;其他3项所反映的部分事实存在,但性质与举报信反映的不同。因此李文娟举报中所反映的鞍山国税局直属分局与企业联手违法减免增值税、所得税等3项问题经核查不存在。

    在核查结论中,国家税务总局还要求辽宁省国税局应督促鞍山市国税局做好举报人的政治思想工作,并保护好举报人;同时责令举报人所在单位不得打击报复举报人。国家税务总局的领导还建议撤销对李文娟辞退工作的决定,重新安排她的工作。

    2004年2月,李文娟恢复了工作,到鞍山市国税局铁东分局上班。

    2004年9月3日,鞍山市公安局的3名警察来到铁东分局,向李文娟出示了传唤通知书。

    李文娟清楚地记得,因为自己坚持认为没有诽谤过任何人,始终不同意在拘留证书上签字,但是最终她还是被送进了看守所。

    据记者了解,当时鞍山市公安局刑警支队拘留李文娟的理由是,李文娟在人民网上发表文章,捏造事实,败坏鞍山市国税局有关领导的名誉。9月6日以案情复杂,需要异地侦查为理由,延长拘留4天。9月9日又以李文娟有流窜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延长拘留23天。

    2004年10月3日,李文娟的刑事拘留被解除,转为劳动教养。对李文娟犯罪事实的认定不是原来的诽谤罪,而是多次无理上访,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

    “他们没有找我询问,也没有找我核实。事实是,我没有到任何部门去扰乱秩序。”

    为了尽快获得自由,李文娟一到劳教所就向当地所属的沈阳市于洪区法院提起上诉,要求撤销鞍山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对她所作出的劳动教养决定。

    沈阳市于洪区法院受理了李文娟的上诉。2004年12月10日,一审开庭,判决结果迟迟没有下达。2004年12月11日,李文娟又被鞍山市国税局第二次以旷工为由辞退。李文娟告诉记者,在她被劳教的这一年里,家人很少出门。

    2005年7月18日,李文娟的劳动教养终于结束。此时她起诉鞍山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的判决仍然没有作出。为了早日得到判决,李文娟的家人曾到全国人大等单位反映问题。2005年10月27日,于洪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李文娟胜诉,撤销对她的劳动教养决定。

    于洪区法院一审判决认为,被告鞍山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提供的21份证据,不符合证据规则,而李文娟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原告向有关机关举报问题是正当行为。

    举报人的命运还在等待中

    获得自由后,李文娟终于获得了清白。“我想还是邪不压正,他们权力再大也见不得阳光。”

    现在回首这几年来的经历,李文娟最大的感受是“自己付出的太多,发生在自己身上的事大大超过了预料。家里人都遭了大罪!”

    李文娟胜诉后,在有关部门的干预下,她的公务员身份被恢复,鞍山市国税局补发了她几年来的工资和奖金,但至今没有安排她工作。

    “最大的愿望是恢复工作,但国家税务总局‘没有明确的答复,只说等一等’。现在我们全家的生活来源,都靠我爱人一个人的工资。”李文娟说。

    据记者了解,在李文娟举报前后,鞍山市国税收入发生显著变化。2001年年底,鞍山市全市国税收入33.7亿元,2005年国税收入达到115亿元。

    2004年6月25日,国家审计署在审计报告中指出,对788户企业税收征管情况的审计调查发现,2002年到2003年9月,共少缴税款251亿元,而少征税款的原因主要是由税务机关人为调节造成的。

    今年3月底,李文娟的遭遇被媒体报道后,许多网友纷纷发帖支持李文娟,要求严惩打击报复者和泄密者,从道义上和法律上都应对李文娟有个交待。

    记者近日联系到了辽宁省国税局的有关领导。这位领导表示,李文娟举报的问题不是由省里调查的,他不了解情况,对于她的工作安置问题,异地安置难度很大,“因为不仅是她一个人的工作,还有她爱人,她孩子上学的问题,即使是在我们系统内,也需要考虑对方单位是否同意。”他向记者表示,李文娟现在就可以回到她原来的工作单位上班,“我们不会剥夺她劳动的权利,她的人身安全不会受到伤害,工资福利以及和同事的关系,这些都不会有任何问题”。

    李文娟的遭遇被披露后,记者曾试图联系鞍山市税务系统有关部门采访,均遭到了拒绝。

    本报北京7月18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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