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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惩购车平民:
法律不能陷入惩弱误区
2006-07-27
毕舸
    

    目前,北京盗销买赃自行车数据库已建成并投入使用,市民初次购买黑自行车,将被“批评教育”;二次购买,将被视为收赃,视情况处以警告、拘留或劳教等治安处罚;如大量收购,警方将依据“收赃罪”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新京报》7月25日)

    看了这则报道,笔者的第一感觉是:在某些执法者眼中,法律似乎转变为“惩弱避强”的工具,带有强烈的功利性,这种做法忽视了法治的根本宗旨——维护正义与公平。

    法律当然需要原初正义。购买黑自行车有违社会规则,间接“帮助”了销赃,因此,北京警方要求市民不要购买黑自行车,否则将接受治安处罚乃至刑事责任追究,它维护了法律的第一层正义——违法现象要受惩处。

    但是,黑车市场的形成究竟是先有消费需求,才导致了黑自行车的泛滥,还是因为自行车被偷盗过多,市民无奈之下只能去黑车市场寻求某种补偿?恐怕是后者因素居多。许多市民都有同样的经历:一辆自行车不翼而飞,自己跑到派出所报案,可值班人员要么以案值太小不予立案,要么立案之后便杳无音信。因此,如果自行车被盗了,很多人只能自认倒霉,再掏钱买辆新的。

    可见在自行车被盗事件上,市民急需的法律保护已经丧失,他们既无力日夜守候自家自行车不被贼惦记,也无法指望警方迅速破案还以公道。当自行车被盗事件接连发生时,市民因此蒙受的损失是相当惊人的,此时他面临着两难抉择:继续花钱购买新自行车,难免不再次被盗;为了减少损失,唯一的途径就是去黑车市场选择一辆便宜点儿的车。

    法律保护的软弱陷市民于不义,这样的法律就不值得人们去尊重。在整个黑车链条中,民众其实是最可怜和无助的一群,他们是自行车被偷窃的受害者,又是黑自行车的终端购买者,相当于为获得起码的代步工具进行了双重购买。可最后,他们又成了法律打击黑自行车的最大埋单者。在此过程中,法律呈现出奇特的监管状态:当民众丢失自行车,需要得到法律支援的时候,法律是失语的;当民众转而以购买黑自行车来自救时,法律戴着铁面无私的面具出现了,高举正义不可侵犯的令牌出手了。

    法律不能陷入“惩弱误区”。北京警方应当将有限的执法资源集中运用于打击那些自行车偷窃者,遏止自行车屡偷屡卖的现象,而不是将矛头对准最容易被查处的买车市民。当然,打击前者需要耗时耗力,惩罚后者倒容易立竿见影。

    许多法学家都认为,要维护社会公正,必须在形式正义与内容正义之间寻求平衡,如此“妥协”并不是背叛法律公正,而是因为司法要严格遵守一套力求公正和公开的程序才能给人定罪。如果北京警方能够做到尽全力打击自行车偷盗现象,对自行车偷窃、收赃、销赃者一个不漏地予以抓捕,他们才有足够的底气对市民说:我们已经基本铲除了黑车销售市场,你们再去购买黑车,就是明知故犯。

    法律不必偏袒弱者,但也不能出于执法成本较低的考虑,成为专门针对弱者的严苛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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