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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渎职侵权犯罪立案标准”修订公布
“手段恶劣”等模糊界定清晰化了
八种刑讯逼供要立案
2006-07-27
    本报北京7月26日电(实习生李丹 记者万兴亚)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渎职侵权检察厅厅长陈连福介绍,每年我国渎职侵权案件犯案人员都接近8000人,其中属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占60%~70%。

    今天上午,最高人民检察院就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发布《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修正后的立案标准作了重大调整。一方面,对“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进一步细化,使其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另一方面,对滥用职权案,玩忽职守案,执行判决、裁定失职案,环境监管失职案,商检失职案,动植物检疫失职案等作出明确规定,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达到规定数额的应予立案。

    最高检于1999年公布并施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但这一立案标准,只是用“手段恶劣、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等模糊的词语界定,没有具体行为的规定。新的立案标准补充、修改和完善了检察机关管辖的42个渎职侵权罪名的立案标准。

    这些规定,是对刑法所保护的“人民利益”的具体化,体现了对市场经济主体保护的平等性,符合“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的宪法精神,也是对“执法为民”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具体诠释。

    另外,新的立案标准首次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刑讯逼供案的8种立案情形予以详细规定。

    根据规定,刑讯逼供罪被明确为“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涉嫌下列8种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以殴打、捆绑、违法使用械具等恶劣手段逼取口供的;以较长时间冻、饿、晒、烤等手段逼取口供,严重损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体健康的;刑讯逼供造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轻伤、重伤、死亡的;刑讯逼供,情节严重,导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刑讯逼供,造成错案的;刑讯逼供3人次以上的;纵容、授意、指使、强迫他人刑讯逼供,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其他刑讯逼供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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