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法制日报》报道:北京市12届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审议的《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修订草案)》中规定,人大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活动时,不得接受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出资赞助。 明确规定人大代表履职不得接受他人“出资赞助”,将有效地规范和限制人大代表以职务之便谋取个人私利的行为,是十分必要的。但从另一方面来说,人大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活动时的经费保障问题也应该得到重视。 近年来,随着人大代表的责任意识正不断高涨,人大代表也逐步实现了由荣誉职务到责任职务的角色转换,有些人大代表常常深入人民群众了解民情,开展大量的考察、调查等代表活动。去年3月,湖南省的全国人大代表任玉奇就曾为调查基层政权建设、农民负担等情况,走访了湖南等四省70多个乡镇的300多户农民家庭;同年10月,黑龙江省人大代表翟玉和自费聘请专业人员,在全国农村开展60岁以上老人的生存状况调查。 代表的调研等活动,需要他们投入很大的精力和很多的时间。比如,湖南省的全国人大代表任玉奇到湖南等四省调研就“行程近2万公里,花费近10万元”。按现行做法,人大代表集中进行视察时所需费用一般由人大负责,代表个人持证视察时所需费用由本人解决。不容回避的是,就目前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而言,要人大代表“自掏腰包”视察、调研几乎是不可能的。人大代表,特别是高层级如全国、省级人大代表,他所代表的选民,他所要监督的区域,决不仅限于本单位、本地区,所视察的内容可能涉及全国以及某省的广大区域和广泛群众。如果代表个人持证视察、调研所需的费用都由自己解决,不仅会增加代表的经济负担,而且会严重影响代表的积极性。 因此,人大代表的视察、调研工作要有一定的经费保证,这是履行职责的必要消耗,是工作成效的基本成本。上文中的翟玉和是某矿产资源开发公司的董事长,而任玉奇是一位民营企业家,也许对于他们个人来说,花销巨大的“自费”调研并不是件难事。但显然并不是每个代表都有如此经济实力作“后盾”的。虽然现行的代表法中已经作出了诸如“代表离开本单位工作岗位执行代表职务时,所在单位应保证代表按照正常出勤对待,享有所在单位的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承担的生产和工作任务应当免除”;“对无固定收入的人大代表,在执行职务期间,应由本级人大常委会从本级财政中给予适当的补贴”;“在交通方面,代表出席会议和执行代表职务,国家应给予往返路费和必要的物质便利”之类的规定,但有关人大代表个人持证视察调研等活动的经费如何解决,却一直是个空白。 笔者认为,为增强人大代表的监督能力和实效,人大代表履职的经费必须有制度性的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