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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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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规定:人大代表不得借公谋私
2006-07-28
    本报讯(记者马北北)日前,正在召开的北京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听取审议了《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修订草案)的说明》对北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活动进行了明确规定。

    草案明确规定:北京市的各级人大代表不得借执行代表职务进行个人职业活动,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的活动,不得接受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出资赞助。代表对涉及个人和亲属的具体案件应当回避。代表个人不得干预具体司法案件的审理和执行。

    另外,草案对代表执行职务的保障作了规定:代表所在单位对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的时间必须给予保障,按正常出勤对待,享受所在单位工资、奖金和其他待遇。代表活动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专款专用。

    市和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通过多种形式,为代表提供有关法律、公报、立法和监督工作计划、重要工作情况以及其他参阅资料。市和区县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向代表通报有关工作情况,提供公报以及相关资料。

    草案还规定了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应参加7类活动:学习宣传宪法、法律、法规,贯彻本级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了解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情况,参加视察、执法检查和调查研究活动;参加对本级或者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评议;采取多种方式,听取、反映原选举单位、原选区选民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回答对代表工作和代表活动的询问;参加学习培训,掌握履行代表职责的相关知识;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参加闭会期间其他执行代表职务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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