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5日,《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修订草案)》再次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审议,人大代表候选人可“自我宣传”条款被删除。省人大法委副主任委员李孟昱解释说,主要考虑到实行“自我宣传”涉及很多问题,相关配套制度也不完善,目前实施的条件尚不成熟。如处理不当,可能会产生某些负面影响。(《南方都市报》7月26日) 人大代表候选人可“自我宣传”自5月底见诸媒体以来,受到舆论广泛赞誉,被认为是民主议政的一大进步,并有论者期望“在代表候选人自我宣传方面作出更为宽松的规定”。没想到,事隔一个多月,广东省人大反倒更加谨慎起来,以“条件尚不成熟”为由取消了这一条款。那么,是不是条件真的还不成熟?真的可能产生“负面影响”?笔者以为恰恰相反。 从法规层面讲,“自我宣传”与上位法并不抵触。李孟昱在解释时提到,“上位法对此没有明确规定”,但是,没有规定并不表明没有进一步拓展的空间。7月12日,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张春生在回答记者提问时就明确表示:“按照选举法的规定,在选举委员会的主持下候选人可以与选民见面,回答选民的问题,也可以理解为自我介绍、自我宣传,但是这个自我宣传是在选举委员会的主持下进行的。”也就是说,只要有选举委员会主持,就可以展开自我宣传。至于那种自我设坛演讲的个人宣传,则需要一步步来。 从实践层面看,代表与选民互动的必要性,已经过实践的检验。近几年,越来越多的人大代表通过各种形式与选民沟通,比如在媒体登广告征集建议、公布个人联系方式等,并得到广大选民的呼应。这表明,相互沟通是选民和代表共同的需要。但是,不容否认,这还只是部分代表个人意义上的举动,并没有内化为所有代表对承诺的践行。因此,让候选人“自我宣传”,就是把互动关口前移,对候选人来讲,既是形象的展示,也是一种公开的承诺,有利于从内心里增加向选民负责的压力;对选民来讲,则可以充分履行选择的权利,同时也会增加监督的动力。 从长远看,“自我宣传”是改善代表素质的必然要求。选民需要的是参政议政能力强的代表,但是,现有的选举形式,使选民很难对候选人能力如何作出准确的判断,这无疑会影响选民挑选优秀代表的积极性,并进而将投票当成应付公事。一个必然的结果,就是一些素质不高的人混入代表队伍,这其中既包括所谓的哑巴代表,也包括一些利用代表光环谋自己利益的人。代表能在选民面前演讲和辩论,就可以检验其议政能力;再通过一些背景材料,选民就可大体了解一个人的为人,则选举效果要好得多。 至于说有什么“负面影响”,我真想不出太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