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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官多判缓刑是否失之宽容
2006-07-28
沈峰
    

    从初查、立案、侦查到起诉,检察官历尽千辛万苦才把一个贪官诉到法院,而这个贪官却有百分之七八十的可能被判缓刑,甚至免予处罚——近年来,法院对职务犯罪案件判处免予刑事处罚、适用缓刑的比率,从2001年的51.38%递增至2005年的66.48%。尤其是渎职侵权案件判处免予刑事处罚、适用缓刑的比率,从2001年的52.6%递增至2005年的82.83%。(《信息时报》7月26日)

    法院对于贪污受贿、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适用缓刑和免予刑事处罚的比例如此之高,虽然不排除部分缓刑判决是合理的,但如此多的职务犯罪缓刑判决,毕竟是不太正常的现象。法学专家左卫民在北京参加比较刑事诉讼法研讨会上听到这个消息时的第一反应是:“有这种情况?在当前,这显然是不合适的。”

    为什么不合适?我们知道,法院判决缓刑的理由,无非是被告人确有悔罪表现、能够主动坦白交代犯罪事实、积极全部退赃、适用缓刑不再危害社会等等。但是从现实角度来说,职务犯罪的被告人几乎都能够做到以上条件,他们只要在法庭上痛哭流涕一把,或者写下几十页悔罪书,或者补交上与指控犯罪数额相同的赃款,就可以被法院郑重其事地判处缓刑,就可以免受牢狱之苦。如此一来,法律对他们实在太宽容了。

    然而,当前被查处的职务犯罪中的官员,基本上都是知法犯法,甚至执法犯法。

    从某种意义上说,贪官知法犯法,并可以获得从轻处罚,那么,缓刑制度不就成为某些官员获罪后的避难所了吗?而从现实来审视,当前如此高比率的适用缓刑、免予刑事处罚,势必严重挫伤群众及检察机关干警与职务犯罪作斗争的积极性,影响打击腐败的声威和力度。如去年底,湖南贪官文建茂犯受贿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据目击者反映,出狱当晚,文建茂在家放鞭炮办酒席大肆庆祝。我们不能不说这样的判决是对贪官的纵容。

    特别是按照有关规定,贪官被判缓刑后最多丢乌纱帽,但公职和工资还在。而这种犯罪效益大于或等于其犯罪成本的现象,甚至可以理解为对贪官的一种“激励”:贪污受贿、渎职侵权犯罪的成本很低,如果不被抓到,就捞了一笔;如果抓到了,判个缓刑、免刑,顶个虚罪。而没有达到惩治和教育的刑事判决,不仅使法律丧失权威性和震慑力,达不到惩前毖后的预期效果。

    从本质上看,官员职务犯罪缓刑、免刑适用比例高得惊人,根本原因在于缺乏法律层面的强力制约和监督层面的强力约束。所以,控制对职务犯罪被告人滥用缓刑的现象,人民法院必须严格把握缓刑的适用条件,慎用缓刑。法院应该按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和最高法院《关于对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犯罪分子依法正确适用缓刑的若干规定》,正确定罪量刑。同时,各级人大常委会也必须强化权力机关对司法机关的监督职能,适时组织对法院缓刑适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滥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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