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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追缴房屋“养老金”
由业主大会决定如何使用
2006-08-02
    

    本报深圳8月1日电(记者李桂茹)停滞12年之久的房屋“养老金”今起在深圳市恢复征收。深圳市1994年规定,在住宅移交时,开发商按住宅区建设总投资2%的比例,一次性向业主委员会划拨房屋公用设施专用基金,俗称房屋“养老金”。

    房屋“养老金”在上海、北京等城市也已征收,只是各地缴费办法不尽相同,有的城市由业主交纳,有的城市由建筑开发商交纳。

    1994年,深圳规定:“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住宅区移交时,按住宅区的建设总投资2%的比例,一次性向管委会划拨住宅区的公用设施专用基金。”1999年又进行了修订,但由于种种原因,10多年来基本没有划拨和收取,全市这项“欠债”数额惊人。今年3月和6月,深圳市政府先后颁布有关规定及意见,进一步明确了公用设施专用基金的收取的范围、计算基数、管理机构的设立与职责分工。

    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有关负责人称,房屋公用设施专用基金涉及到房屋公用设施数十年的维修、改造、保养,否则“养老”就成问题了。房屋公用设施专用基金归是房屋所有权人所有、由政府主管部门代收代管的一笔专用基金,在使用上有严格的原则和程序。

    该基金由业主大会聘请的物业管理公司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房屋(物业)保修期内发生的维修更新,其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房屋(物业)保修期满后,由业主大会决定专用基金的使用;房屋(物业)保修期满而业主大会尚未成立的,原则上不得使用专用基金,确需使用的,应当取得全体业主的书面同意。

    此外,深圳市还规定开发商划拨的公用设施专用基金可以列入开发成本,开发企业不能将这笔钱重复算入房价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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