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通知指出,各级人民法院要为下一阶段的“清欠”工作提供充分的司法保障。对于已经受理、尚未审结的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诉讼案件,要加快审理进度,及时审结;对于已经受理、尚未执结的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执行案件,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限期执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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