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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城管刑事执法权并非妥善之道
2006-08-17
江子骏
    北京市海淀城管大队海淀分队副队长李志强被无照商贩用刀刺中脖子身亡,成为北京城管成立8年来因公殉职第一人。对此,目前社会各界正在通过各种途径表达对其的哀悼。其中,67岁的海淀区人大代表、航空工程师苏云泉告诉记者,他已经连续8年建议“给城管刑事执法权”,以保证执法的力度和队员的人身安全。(《华夏时报》8月15日)

    很理解苏代表的良苦用心。毕竟,一个鲜活的生命转瞬间就离我们而去,留下的不只是他那从此没有依靠的妻儿老小,更有那无尽的震惊和悲凉。但无论是从当前的社会环境,还是从立法本身的要求来看,呼吁赋予城管刑事执法权的建议,并不妥当。

    一方面,任何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出台,其最为主要的目的,都不应该是只为了防治老百姓,而应该同时约束公权力。尤其是相对强大的行政权,以避免公权侵害公民的私权。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尽管现实生活当中,确实存在一些人恶意攻击城管执法人员的行为和现象,但必须看到,在具体城管执法过程中,一些诸如强行抄摊,强行扣留当事人财产甚至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和手段,都有违法之嫌。实际上,尽管执法部门在依法的前提下,确实拥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但自由裁量权不等于任意裁量权,其本身必须按照一定的比例原则、适当原则、必要原则以及对应原则来执行。只有其所采取的措施真的满足了这些条件,才能具有合法可行的基础。如果不考虑现实条件(比如,一些执法者执法方式简单,执法态度粗暴,甚至有些野蛮等),单纯扩大执法者的权限,很容易造成不良后果。

    另一方面,从目前的社会情况来看,城管执法人员所面对的执法对象,大多是一些生活窘迫迫不得已违法经营的城市贫民或外来农民。因此,无论是采用全副武装的装备,还是从立法层面增设刑事惩戒的责任和分量,都会给人一种以强凌弱的不公平感。

    实际上,德国著名的法学家李斯特早就提出过一个著名的论断——最好的社会政策,就是最好的刑事政策。而无数的社会实践情况也早已证实,在刑罚惩罚外,确实还有许多极有价值的解决犯罪问题的方法。而那些过多地倚重刑罚的方法,特别是靠严厉的刑罚来解决社会问题的方法,往往很难收到理想的效果。这就必然需要各方面广泛发掘防治违法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的各种有效途径。比如,改善执法方式方法,给小商小贩一定的经营场所等等。

    另外,限制公权力的使用,远远重于对公权力的扩张。因为,没有得到有效约束和规范的公权力的扩展,不仅不能解决现实的矛盾和问题,反而会进一步恶化不同社会群体之间的关系,激化新的社会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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