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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出台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新法规
2006-08-22
    本报北京8月21日电(记者刘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近日出台了《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规定接受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的学生,经政府批准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鉴定合格,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相应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该《办法》分七章61条,自今年10月1日起施行。

    《办法》要求,正式设立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应该达到一些具体标准,如:校长或主要行政负责人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者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高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具有不少于5000册的图书资料和必要的阅览场所;投入的办学资金应当与办学层次和规模相适应,且固定资产50万元以上,注册资金50万元以上,并具有稳定的经费来源;专职教师人数一般不少于教师人数的1/3。

    《办法》规定,设立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中外合作办学者应当按照合作协议,按时足额投入办学资金;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存续期间,中外合作办学者不得抽逃办学资金,不得挪用办学经费;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项目的办学结余,应当继续用于项目的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项目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按照国家有关政府定价的规定确定并公布。

    如果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项目,未经批准增加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标准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举办该项目的中国教育机构退还多收的费用,并提请价格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对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招生广告骗取钱财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举办该项目的中国教育机构退还收取的费用,没收剩余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总额3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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