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青在线
  2006年8月23日
星期
加入收藏 | 新闻回顾 | 检索 | 中青论坛 | 广告
小调查
首页->> 中国青年报->> 特别报道
暂不对业主委员会能否成为诉讼主体作出规定
2006-08-23
    本报北京8月22日电(记者程刚 崔丽)近年来,随着居民依法维权意识的提高,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提起诉讼、申请仲裁的事情时有所闻。那么,业主委员会能否作为诉讼的主体?正在审议的物权法草案第五次审议稿,对此表示“暂不作规定”。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胡康生今天向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汇报物权法草案的修改情况时说,草案第四次审议稿第八十六条对以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的名义提起诉讼、申请仲裁的问题作出了规定。有人提出,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没有独立的财产,难以承担败诉后的民事责任,建议删去这一规定。

    胡康生说,法律委员会研究认为,业主大会是业主的自治性组织,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享有的权利、承担的义务都要落在业主身上,目前许多小区还没有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对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提起诉讼、申请仲裁的权利以暂不作规定为妥;对侵害业主共同权益的纠纷,可以通过民事诉讼法规定,推选代表进行诉讼。据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将这一条删去。

    

打印】 【关闭
中青在线版权与免责声明: 

  在接受本网站服务之前,请务必仔细阅读下列条款并同意本声明。

  1. 凡本网注明"来源:中青在线或中国青年报"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中青在线或中国青年报社,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
  2. 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按双方协议注明作品来源。违反上述声明者,中青在线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3.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青在线)”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 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4. 本网站文章仅代表作者本人的观点,不代表本网站的观点和看法,与本网站立场无关,文责作者自负。 
  5.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联系的,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
   联系方式:中青在线信息授权部 电话:010--640980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