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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大屠杀幸存者夏淑琴维护名誉权案一审胜诉
法学教授认为判决合法公正
2006-08-24
    本报南京8月23日电(记者戴袁支)对侵华日军南京大屠杀幸存者夏淑琴在南京诉日本右翼侵犯名誉权案,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今天上午作出一审判决,原告夏淑琴胜诉,经法院一再传唤,被告未到庭,被告赔偿160万元人民币,并将已出版的书籍收回和销毁,在中日两国主要媒体的显著位置刊登道歉声明。这是中国法院首次为中日历史事件作出判决。

    1998年,日本亚细亚大学教授东中野修道和日本自由史观会成员松村俊夫,分别通过日本展转社出版了《南京大屠杀的彻底检证》和《南京大屠杀的大疑问》两本书。在书中,夏淑琴等人被描述成了“假证人”,作者更指夏淑琴是“故意编造事实,欺世盗名”,“其证词是某个人在某个时间里想像出来的”,他们“只是被政府特意培育成那样”。

    2000年,为了捍卫自己的名誉权和中国人的尊严,时年71岁的夏淑琴在南京以侵害名誉权为由,起诉日本人松村俊夫、东中野修道及日本展转社,分别要求松村俊夫、东中野修道立即停止对她的侵害行为,在中日两国各主要报纸上赔礼道歉,并分别赔偿人民币80万元。

    然而,面对夏淑琴的起诉,2004年,日本的两位被告并未能出现在南京玄武区的法庭上,后法院分别于2004年9月15日、16日举行了质证,并于同年11月23日、25日先后进行了公开审理。

    最终,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松村俊夫、被告东中野修道与被告展转社株式会社,立即停止出版《南京大屠杀的大疑问》和《南京大屠杀的彻底检证》,并将已出版的书籍收回和销毁。分别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的《人民日报》,日本国内的《读卖新闻》等主要报纸的显著位置刊登向原告夏淑琴赔礼道歉的声明,并一次性赔偿原告夏淑琴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人民币160万元。

    对这一判决,中国民法学研究会理事、南京师大法学院教授黄和新博士对本报记者说,玄武法院的一审判决是公正的,法院按中国法定的程序立案是合法的;况且按照国际司法惯例,涉及二战期间的民事诉讼可以在受害国或受害人所在国进行;一直到举证结束和法院一审判决前,被告都没有对指定玄武区人民法院管辖此案提出任何异议。因此,从案件立案和管辖方面来看都没有问题。此外,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被告不到庭,法院照样可依法作出缺席审判。

    黄教授说,不管在中国还是日本提起民事诉讼,都改变不了被告行为侵权的本质,夏淑琴都应该胜诉。夏淑琴在一审中胜诉再次证明,被告否认二战史实和日军南京大屠杀暴行的用心,是达不到目的的。

    黄教授接着说,幸存者如今年事已高,在中国提起诉讼,可以使他们避免出洋跨国诉讼的不便,给他们维护自身合法权提供了便利,开辟了新的法律救济途径。

    对公众普遍关心的“判决生效后如何执行”的问题,黄教授说,虽然目前中日两国间尚未有司法协助协议,但是如被告30天内不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生效的判决本身就很有意义:伸张了正义,本案证据就是经法律认定的事实;夏淑琴提起执行程序,法院随时可以执行或恢复执行状态,这对被告本身就是一种法律威慑;再说,中日两国不可能永远不谈司法协助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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