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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路费违法征收6年 最尴尬的是法律
2006-08-31
本报记者 程远
    日前《检察日报》发表了一篇署名文章:《养路费:最近六年都是违法征收》,把燃油税替代养路费问题再次推上了舆论的风口浪尖。

    作者周泽是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副教授。文章说,修正后的《公路法》,已经取消了对车主征收养路费的规定,从1999年10月31日起,车主已经无需缴纳公路养路费,公路部门也不应再向车主征收公路养路费及滞纳金。他认为,修正后的《公路法》一经通过便立即生效,因此,“在目前的法律体系内,整个《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都缺乏法律依据,甚至可以说是完全违法的”。

    真是匪夷所思,一项涉及全国几千万车辆养路费征收的依据,竟然是一部早该废止的行政规定!这样明晃晃的重大违法事件,竟然在十几亿双眼睛的注视下整整逍遥了6年,居然无一人觉察,那么多的执法监察部门,成千上万的法律专家难道都集体睡着了不成?周泽副教授则像是那个指出皇帝没有穿衣服的孩子,使所有与养路费征收有关的部门一齐陷入了尴尬境地。除四川省交通厅稽查征费局副局长赵盛玉公开站出来回应外,比他更加“有关”,也更加权威的部门却集体失语了。

    既然是一项违法收费,为何比其他任何收费项目都“横”?车主不仅要事先上门交纳,而且不通知,不提示,不代收,稍不留意就有被罚交滞纳金的可能。不久前,河南一地爆出的“49万元养路费滞纳金”,比起杜宝良10500元的违章罚单来,更是荒唐100倍。

    燃油税替代养路费问题,是这几年最为烦人的事情之一,有关部门总是在找各种理由一拖再拖,似乎都有点不打算真的实施的意思了,以至于让人懒得再去关注它。

    在周泽提出养路费征收违法以后,又有海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王琳对《公路法》的“立法质量”提出质疑。燃油税在世界上是一项很成熟的税收制度,欧洲国家实行的很普遍,而且已经有几十年的历史,我们现在所顾虑的问题,他们都有了很好的解决办法。《公路法》提出“养路费改为燃油税”的主张,也是相当慎重的,事前经过了长时间的酝酿、调查、讨论和在海南试点,1997年7月3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获得通过后,又于1999年和2004年经过了两次修改,将燃油附加费改成燃油税。国务院在《公路法》基础上提出的修正案(草案),两次未获人大常委会通过,直到1999年10月31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十二次会议上才最终通过,期间还经历了全国人大换届,立法部门谨慎而严肃的态度可见一斑。

    然而,《公路法》修正案经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以后,实施却被年复一年地拖延,两任财政部长曾4次给出解释,理由皆为“择机出台”,听起来给人的感觉像是一种托词。所谓的“择机”,是等国际油价跌至“合适”价位。当年制定实施的方案是按照每桶原油15美元设计的,最近两年国际油价一直攀升不止,今年以来更是高居七八十美元。国家发改委又多次表示“国内油价一定要与国际油价接轨”,就是说,要指望油价跌至15美元,简直无异于白日做梦。照此推论,实施燃油税要“择”的“机”,将永远不可能出现。

    这些年来,为了推进燃油税早日实施,专家和媒体不厌其烦地讲述实施燃油税的好处,其实这些大道理就像太阳东升西落一样简单,所有人心里都很明白,车轱辘话说得已经够多了。实行燃油税的障碍,主要并不是高油价,而是利益的再分配,说白了,就是一些部门不愿意放弃自己的既得利益。现在窗户纸已经捅破,从法律高度去看待这件事情,今后如果车主再继续按时交纳养路费,岂不是成了“助纣为虐,涉嫌违法”了吗?

    当然这种话也只是说说而已,车子既然使用了道路,无论是“税”还是“费”,总是应当交纳的。四川省交通厅稽查征费局赵盛玉局长说的话有一定道理:“不征收养路费的前提是征收相关税收,而相关税收的实施办法没有正式出台前,收取养路费是保证公路养护的必要方式。”但是,交纳养路费只能是暂时的,而且这个“暂时”越短越好,我们总不能把人大通过的法律长期束之高阁,因为这已经不只是一项能源政策的问题,而是如何对待法律,如何对待最高立法机构的权威问题。我们讲“尊法”、“守法”,不只是草民百姓的义务,政府部门更应该从“我”做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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