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资企业鸿富锦以“报道未经调查核实,严重侵害原告的名誉权和商业信誉”起诉《第一财经日报》记者,天价索赔3000万元,并要求法院查封两记者的财产,遭到网友和全国媒体的谴责。这不奇怪,因为鸿富锦的做法,不只是在“警告”记者,更在挑战新闻工作者的职业权利。 不过,冷静地思考,用另一只眼看此案,我觉得这次事件的发生未尝不是一件好事。 它提醒我们,新闻从业亟须法律保障。要承认,鸿富锦的诉讼是在现行法律框架下进行的。虽然直接起诉记者,存在被告不适合的问题,而当事人至今未收到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及起诉状等诉讼材料,也属司法执行上的失误,但深圳中院立案庭却坚持认为此案“程序上没有一点瑕疵和问题”(《新京报》8月30日)。这说明,现行法律中存在的一些漏洞,可以被利用来压制新闻舆论监督。在目前我国缺少相关新闻采写报道法律法规的情况下,打官司对记者尤其不利:一是记者采访困难,取证尤其困难;二是企业随时可以改变侵权现状,并且可以通过各种手段控制知情却弱势的员工。这就决定了记者举证必然困难,而法律中尚无对新闻从业人员正常行使职责给予保障的规定。如果记者因证据不足而败诉,对其他新闻从业者行使职责,进而对公民的话语权、知情权的保障,都会产生消极影响。个案的意义,就在于可以促进法律完善,将新闻从业者的保护提升到法律的高度。 它暴露了我国劳工权益保障的监督乏力。从相关报道看,鸿富锦员工的权益遭受到了侵害。按照劳动监察法规的规定,劳动监察部门的职责,包括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但当鸿富锦的员工利益遭受损害时,地方政府劳动监察部门的表现似乎不佳。 它也将促进新闻从业人员提高素质。真实是新闻的生命。新闻不真实,不仅会导致媒体失去公信力,也会给媒体自身惹来麻烦。现在毕竟是法治社会。应当承认,这些年来,确有一些媒体记者编辑,采编作风不深入,不注重事实核对,以致不时有新闻造假、报道失实的情况发生。这虽然与《第一财经日报》记者的被起诉不是同一性质,但两记者遭到起诉也以一种极端的方式再次提醒从业人员,在讲求法制的社会条件下,新闻采编一定要坚持真实原则,同时要有自我保护意识,以减少失误,避免官司缠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