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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要多少判决才能遏止短信强制消费
2006-09-07
徐龙震
    

    “为什么要告联通、搜狐和网易?因为我不是沉默的羔羊!”8月24日,一起强迫手机用户消费案在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开庭。由于被告是联通、搜狐和网易三家大名鼎鼎的公司,这场官司也分外令人瞩目;把它们同时推上被告席的,是河北邯郸方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苗信。(《法制日报》9月5日)

    明明没有订阅相关短信服务,却被收取了该项服务的费用,这种违背用户真实意愿的“强制消费”行为令人厌恶。苗信律师将这三家著名大公司推上法庭,让消费者们拍手称道不已。然而,笔者不解的是,已经有相同案件判决在先,有关公司为何仍不思悔改?还要被推上被告席多少次,才能不再强制消费者接受短信服务?

    两年前,湖北省荆州律师杨波,也以相同的诉由状告联通。终审结果,联通荆州分公司与杨波达成了调解意见:SP(无线数据业务提供商)所收的67.5元信息费,由联通荆州分公司先垫付给杨波,再由联通荆州分公司分别向运营商追偿;一审案件的诉讼费由联通荆州分公司和杨波各承担一半。

    可见,SP和联通的行为属于强制消费行为,侵犯了用户的消费知情权和自由选择权。可令人感到遗憾的是,联通公司不但没有以此案为戒,反而继续推行短信强制服务,这也为此类案件再次被提起埋下了伏笔。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一是因为第一案的判决并没有对联通公司产生足够的法律威慑力,只是损失了几十元的营业收入而已;二是因为有关市场监管部门没有尽到自己的义务,对处于垄断地位的大公司强制消费督察不够;三是因为更多的消费者畏于诉讼程序烦琐、成本高昂而没有提起诉讼。

    从2004年到2006年,从杨波到苗信,两年过去了,相同性质的诉讼又被再次提起,只不过起诉者的名字变了而已,不变的仍然是大企业的霸道和蛮横,是强制短信服务的“对你收费没商量”。当法院判决在大企业眼中无足轻重时,其我行我素的行为就好似对法律权威的挑战,对众多消费者权益的漠视。

    在同一个国家同一部法典框架下,相同的案件应当得到相同的处理,这是一项基本的法治原则。有杨波案在先,我们有充分理由相信律师苗信也会胜诉。可这对联通公司、SP运营商能否产生警示作用呢?还要多少人起诉,还要多少次被推上被告席,还要多少判决才能遏止这些强制消费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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