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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节能监管缺乏过硬手段
2006-09-09
中华环保世纪行记者 刘铮 邬眉
    

    “能源监察稽查大队给违法企业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三分之一没有整改。对拒不整改的应该罚款,但我们是受委托执法,只能建议,罚款权在经贸委。迄今为止,对企业几乎没有进行过真正的处罚。”

    山东淄博市能源监察稽查大队大队长刘维星的这番话,反映出当前政府节能监管面临的尴尬局面。

    “全国节能执法,基本都是提出要求、限期整改,很难罚款。”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司节约办副处长吕文斌8日对记者说,当前我国节能法制不健全,管理不规范,执法主体不明确,造成了这种执法乏力的局面。

    随着我国经济进入重化工加速发展阶段,资源瓶颈日益凸显,节能成为一种现实的迫切要求。但节能不可能完全靠市场自发进行,需要政府的有效引导和监管,当前一些地方相继成立节能监察中心,但其监管缺乏过硬手段。

    上海率先在全国建立了节能行政执法机构——节能监察中心,从设计图纸、到供能、再到用能的各个环节,进行全方位监察。5年来他们共对上海1000多家单位实施了监察,仅在设计院的图纸上就发现了1300多处节能漏洞。

    即便这个搞得相当不错的节能监察中心,也有不足之处。“上海节能监察中心根据地方法规授权进行执法检查,但也只能下整改通知书,没有执法权。”吕文斌指出。

    问题集中在政府节能监管法律依据不健全上。记者从发展改革委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司了解到,现行节能法是上世纪90年代制订的,如今表现出诸多局限性。突出的问题是,对节能监管机制、体制的规定几乎是空白。没有规定明确的执法主体和监督主体,对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法律地位及其管理权责的规定不够明确。

    “我们大部分的吃饭钱来自从用能单位收取的监测费和服务费。如果真处罚了企业,和他们的关系搞僵了,生存都会成问题。而且,应该不光把注意力放在企业节能监察上,有许多机关、企事业单位也存在能源浪费情况,可委托执法的身份无法管太多。”山东潍坊市能源监察中心主任胡保勇说。

    依法加强节能监管成为当务之急。近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要求,各级政府要加强节能管理队伍建设,充实节能管理力量,完善节能监督体系,强化对本行政区域内节能工作的监督管理和日常监察工作,依法开展节能执法和监察。

    “要修订有关法律法规,明确执法主体,加大惩戒力度。”吕文斌说。

    而建立项目节能审查制度、从源头杜绝能源浪费是解决问题的根本办法。根据国务院《决定》,国家将建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要对项目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对擅自批准的,追究直接责任人责任。

    新华社北京9月8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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