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刚过去的一周,是兰州市私家车车主值得庆贺的日子。从9月1日起,在兰州执行了10多年的私家车挂靠制度终于“寿终正寝”。但是,兰州市的许多私家车车主却仍然高兴不起来,因为要想让私家车真正姓“私”,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工人日报》9月11日) 按照兰州市公安局的规定,挂靠在其他单位的私家车要想过户到个人名下,车主必须持写有个人姓名的购车发票,并提出申请才能免费过户。否则,必须到二手车交易市场自己给自己买卖一次才能办理过户。而且2003年以后挂牌的机动车,不论车况、车型,必须按3万元最低价,交3.5%(1050元)的交易税才能过户。 兰州市只有极少数挂靠在交警下属的“服务中心”的私家车发票,开在了个人名下,绝大多数私家车发票都写着挂靠单位的名称(否则无法落户),这些私家车只有经过二手车交易才能过户。而3万元的最低交易价,让那些经济型轿车只能按高于市场成交价缴纳税款。这一切后果,并非由私家车车主自身原因造成,而是兰州市交警部门违法行政造成的。对于私家车车主来说,不光已经交过的违法收费不能退还,还要为交警部门纠正违法行政行为再次买单。 这一规定出自兰州市公安局9月1日下发的《关于改进和加强个体零散机动车驾驶人交通管理的通知》。笔者有点看不明白——什么叫做“个体零散机动车”?像这样明显带有歧视性的字眼,竟然能出现在执法机关的公文中。 从政府公布的统计数字来看,2005年我国全社会汽车保有量已达到3300万辆,其中私人汽车占60%以上,新增车辆中,私家车已远远超过单位购车的增幅。无论从存量和增量来看,私家车怎么也不会成为“个体零散机动车”。可偏偏在兰州交警眼中,私家车就变成了“个体零散机动车”! 从规范公文用词来讲,“公车”“私车”“单位车辆”“个人车辆”“公务用车”“私人用车”“公家车”“私家车”那么多新词可用,可在兰州交警的字典中为何就看不到呢? 让笔者来分析一下原因吧,首先,执法水平低是根本因素。其实对交警部门来说,主要运用的法律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还有各省区市制定的与这两部法律相适应的地方法规。只要依法行政,就不可能出现执法偏差。而在有些人眼里,总觉得习惯做法要比法律大、领导意识要比法律大。就拿取消挂靠后私家车怎样管理来说,如果说对兰州交警的确是个新课题,那么,不妨到其他省市学习一下不就解决问题了吗?难道兰州市的情况比东部发达省市更特殊?难道兰州市区区26万辆机动车比北京260万辆还难管理? 其次,利益驱动是关键。兰州市这次虽然取消了私家车挂靠制度,但并没有取消驾驶员挂靠管理。也就是说,所有驾驶员都有挂靠单位,而兰州市公安局却在《通知》中特意强调要求私家车主每个月要到社区、单位或“服务中心”学习。无非是为继续收取驾驶员挂靠费和服务中心的合法存在找口实。《通知》设定较高的退出门槛,无非让一些私家车仍然挂靠在服务中心。因为服务中心的出资人是交警部门,兰州市公安局并没有按照市监察局要求,对外公布服务中心的收入去向、公务员去留等情况。只是笼统说明它将改为违章积分满的驾驶员学习的地方,而这恰恰又有违反行政许可法的嫌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