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辽宁省第十届人大代表、抚顺市兴业机械化运输有限公司董事长侯建军,在驾车过程中与行人裘吉刮碰,双方发生争执、撕扯,随后侯建军驾车追撵裘吉将其撞死。去年5月,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侯建军死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日前以“有悔罪表现”、“积极赔偿被害方损失并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等理由,终审判处侯建军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新华网9月12日) 侯建军改判有两个关键环节。 一是“二审期间有悔罪表现”,只是不知道为何这也能成为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的免死金牌?相信为数不少的犯罪分子,在犯罪行为实施之后会有悔罪的表现,那么是否他们就此都可以从轻判决?侯建军据此理由的改判,让“世上没有后悔药”的古话得以改写了。法律应该认定的是犯罪行为发生时的事实,否则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就是空话了。 二是“积极赔偿被害方损失并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不知道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最终是基于什么原则,但相信跟积极赔偿被害方损失多少会有关系。不想对被害方家属做什么评价,但这样的依据同样令人费解:赔偿被害方损失是犯罪行为必须承担的责任,但仅仅因为积极赔偿就可以从阎王殿里回头,不就泄露出金钱大于法律的信息吗? 这样的改判不由地让人联想到侯建军“原辽宁省第十届人大代表、抚顺市兴业机械化运输有限公司董事长”的身份和实力,如果侯建军只是一介草民,他还会如此“幸运”地被“宽容”和改判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