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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私车报废年限”的善治解读
2006-09-26
张贵峰
    商务部市场体系建设司副司长陈林日前透露,今年商务部将会同有关部门,修订汽车强制报废标准,其中重要内容就是,取消对非营运乘用车报废年限的限制,但是加强对汽车安全状况和排放污染情况的要求,这意味着目前实施的汽车强制报废标准将有重大变革。(《第一财经日报》9月25日)

    这一重大变革,不失为一项善治。

    首先,它体现了行政管理部门对当前变化了的汽车分布及使用实现状况的尊重。众所周知,近些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居民人均收入的不断提高,私家车为代表的非营运乘用车,已取代营运性车辆成为汽车的主体。统计显示,2005年全国汽车保有量超过3000万辆,而其中60%均为非营运性质的私家车;而在一些大城市,上述数字比例更高,如在北京,截止到2005年年底,该市民用汽车保有量高达214.6万辆,而私家车就有154万辆,占到72%。(人民网8月23日,新华网1月27日)

    与营运性汽车相比,以私家车为主的非营运乘用车的一个重要不同就在于,其使用强度、频率均大大低于前者。比如,一辆以营运为目的的出租车,一年行驶里程往往超过10万公里,而一辆同型号的非营运私家车,一般一年也就1万多公里。在这样悬殊的使用状况下,现行“轿车累计行驶50万公里”或“使用10年”必须报废的《汽车报废标准》(1、2条),就显得不合时宜。

    更深一层看,“取消对非营运乘用车报废年限限制”实际上也是对公民私有财产权的一种尊重和保护。很明显,如果非营运的私家车10年期满在技术状况依然良好的情况下便必须被强制报废,那么就意味着,私车这一重要个人财产无形中受到了损耗、剥夺。在“保护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已成为宪法条款的今天,这样的汽车报废标准,显然有违宪法精神。

    当然,在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下,私有财产也并非完全不能受限制,但前提是这种限制必须是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具体到汽车报废标准,最能体现公共利益的标准只能是汽车的安全性与环保性,而非生硬的“使用年限”。所以,此次商务部取消年限限制而“加强对汽车安全状况和排放污染情况的要求”的汽车报废标准变革,不仅体现了对私有财产权的尊重和保护,而且同时实际上也真正有利于公共利益的维护,做到了私权与公益的兼顾和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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