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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消费案件引发的讨论——
自带酒水收费:成为行规就合法了?
2006-10-10
雷成
    “自带酒水收费”是饭店普遍作出的单方面规定,让消费者十分痛恨,有关其合法性的争论由来已久。近日,发生在云南省昆明市的一起消费者状告某快餐店返还“酒水服务费”案,将此争论引发到一个新的高潮。

    9月6日,昆明某报记者一行三人到一家快餐店就餐时,因每人带了一瓶绿茶饮料而被强行收取了15元“酒水服务费”。事后,该记者将该快餐店告上法庭,要求对方返还“非法收取”的15元服务费,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4.8元。该记者供职的报社也连续几天在头版头条发表文章,表示“全力支持记者提起具有公益意义的诉讼”。

    “谢绝自带酒水”成饭店行规

    9月12日,云南省餐饮与美食行业协会(以下简称餐协)作出紧急书面申明:对于新近发布的《云南省餐饮企业经营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中“可能与现行法律法规相不适的第50条,本会认为应遵守法律,依法经营”。语言拗口而含蓄,却被此间舆论视为是一向强硬的行会对消费者作出的一次让步。

    据称是“经云南省商务厅批准备案、参照国内外多个成功范本、酝酿两年后脱茧”的《规范》于9月1日出台,其中对餐饮企业的安全卫生、环保节约、计量计价、服务规范等多方面做了明确而细化的规定。但《规范》第50条规定:“餐饮企业有权谢绝或接受餐饮消费者自带酒水和食品进入饭店享用;有权对餐饮消费者自带的酒水和食品收取相应的服务费……”

    此《规范》一出,舆论哗然,纷纷将批评的矛头指向餐协。人们质疑:“谢绝自带酒水”的行规明显违背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中关于禁止强制搭售、强迫消费者在店内进行垄断性消费的规定。有人说,消费者的意见被有意忽略了;也有人说,行规应该用来规范行业的行为,岂能约束消费者的权利?反对声音迅速汇集成了主流。

    在当日举行的发布会上,餐协秘书长杨艾军表示,在《规范》的制定过程中,不仅考虑了餐饮企业的利益,也广泛征求了消费者的看法。尽管“大多数消费者持反对意见”,但根据“目前的国际惯例和餐饮企业生存与发展的客观需求”,餐协认为餐饮企业“谢绝自带酒水”和收取相应的服务费“必将成为合理、合法的趋势”。

    “如果可以自带酒水,是不是意味着也可以自带食物?如果人们进到饭店,就点一盘花生米,再掏出自己带的饭菜摆开来吃,怎么办?餐饮企业就要大量关门。”他认为,在北方某市“谢绝自带酒水”遭禁后,“顾客一箱箱啤酒地往饭店里扛”,这种“恶意消费行为”便是先例。

    杨艾军认为,餐饮业已不再是十多年前具有垄断特征的行业,消费者也不再是13年前《消法》出台时所要保护的弱势群体,强弱势之间发生了角色转换,消费过程中也出现了对餐饮企业不公平的现象,应该“进一步探讨和完善保护餐饮企业权益的条款”。

    酒店的生存需要?

    杨艾军对快餐店消费纠纷作出回复。他说,该快餐店在未明确告知消费者“谢绝自带酒水”和“自带酒水将收取相应服务费”的情况下向客人收取了服务费,这本身就违反了《规范》的规定。因此,其纠纷与《规范》没有必然逻辑和连带关系。

    杨进一步解释说,餐协反对在未明确告知的情况下谢绝客人自带酒水和收取费用。但只要饭店在客人用餐前明确告知,便是履行了法定的告知义务,不属于“霸王条款”,至于是否选择在这家饭店用餐,则是消费者的个人权利。

    “《消法》认为‘不允许带这个、不允许带那个’是限制了消费者的选择权,但我们认为只要事先告知,消费者可以选择‘谢绝自带酒水’的饭店,也可以选择‘允许自带酒水’的饭店。各人对此法律条款的理解不同,这一类诉讼也有赢有输。”杨艾军说。

    可是,从该《规范》出台以来各饭店都忙不迭地挂出“谢绝自带酒水”牌子的情形来看,一旦“收费”作为行规被写在纸上,还会有饭店“允许自带酒水”吗?就算“收费”合情合理,收取多少才算合适呢?《规范》中并没有给出一个具体的数字。

    对此,杨艾军回答:“这完全可以交由市场来调节。如果一个饭店因为谢绝客人带酒水而经营不下去了,它肯定会自己寻求变通。而服务费应该随酒水品牌、档次和饭店的环境来制定,无法统一。而且,定价是物价部门的事,协会无权干预。”

    根本原因是酒水暴利

    对于餐协的“解读”和解释,消费者大都不能认同。一位苏先生也提出,在某些场合下消费者自带酒水是因为饭店无法提供他们所需要的特定的酒水,比如老乡聚会时人们往往会带上家乡的特产酒,这时的收费合理吗?

    而更多的人则表示,其实并不是不愿意在饭店购买酒水,而是饭店的酒水贵得太离谱使消费者难以承受,只好不怕麻烦地从外面买。行规号称“与国际接轨”,但国外饭店出售的酒水价格仅比市场价高出10%左右,国内饭店里的酒水价格则普遍高出50%甚至一倍以上。

    据了解,《价格法》实施后,餐饮业实行市场调节价。“也就是说,只要明码标价,他想定多高的价格都可以。”昆明市发改委收费处的一位工作人员解释说。业内人士透露说,酒水已成为餐饮业的主要利润来源,一般占经营利润总额的1/3至一半。

    有法律界人士指出,消费者自带酒水,是对饭店酒水价格虚高的一种抵制和反抗。在这种情况下,行会不发挥其指导行业自律的职能,反而赋予餐饮企业“收费”的权利,是在公然维护酒水暴利,同时也粗暴地侵犯了消费者的利益。

    杨艾军再三表示,目前《规范》仅处于试行阶段,对于引发争议的条款将请律师参酌修改,明年1月才会正式实施。不过他说,“自带酒水”的敏感问题即使现在不解决,将来也一定会有人再提出来。

    专家指出,《消法》的一些条款表达模糊、弹性较大,法律界内目前也存在不同的看法。消费者的权益要保护,同时经营者的权益也要保护,才是“公平”二字的应有之义。任何一个规定的出台都要综合考虑各方利益,如何不使任何一方“越位”或“缺位”,在互动和博弈中找到一个利益平衡点,监管部门责无旁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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