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目睹“二奶”孙女士悉心照顾绝症的情人后,律师郑百春决定开办“二奶”维权网。目前,他已经帮助4名“二奶”成功争取了自己的权利。郑律师认为,“维护二奶的合法权益不等于支持女人当二奶,需要维权的二奶属于弱势群体,她们的合法权利应当得到法律保护”,他的举动还是引发了不少争议。(《北京晨报》10月11日) 虽然道德的标准会随着人们社会生活方式的转变而与时俱进,但至少在目前我们社会的生活方式下,搞婚外情也就是俗称的“包二奶”,违背通常的道德标准,这一点即便是“包二奶”者以及“二奶”本人也是承认的。但问题是,道德上的瑕疵,是否就能必然剥夺当事人的正当权利? 如果我们不是习惯运用双重标准来批判问题的话,那么一个典型的例证就是,即便在法律上具有不正当性的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权利,都不能被剥夺,何以仅仅在道德上具有不正当性的“二奶”,就不能享有底线的基本权利?难道道德的瑕疵比违法行为更具有应当被苛责的理由?事实上,在“二奶”接受遗赠、正当维权时,道德的判断从来都不应蒙蔽法律判断。 正如我们不能认为保障犯罪嫌疑人的人权,就是鼓励犯罪一样,维护“二奶”的合法权益,同样也不意味着支持女人去充当“二奶”。反倒是身为“二奶”者,由于忌惮于社会环境中的道德指责,更倾向于在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选择忍气吞声的方式回避权利主张,或者说以放弃合法权利的方式,去弥补自己的曾经的“道德缺陷”。 是不是“二奶”只是一个道德判断,而“有没有权利”则是一个法律判断。姑且不论是否有“二奶”的非道德情节,与“能否维权”之间并没有因果联系,单就是“道德判断不能凌驾于法律判断之上”的基本法律原则,就决定了不能任由道德的口水,肆意湮没个人的权利。一旦法律上的权利被道德所左右,那么,确定性的权利就会沦为不确定性道德的奴婢。而这对于法治精神的伤害恐怕更为深重。 一个社会,如果我们不能确保其上升为道德的天堂,那么惟一能做的就是不让其堕落成“人言可畏”的地狱。 如果说“二奶”现象,不过是社会中种种道德瑕疵中的一种,是当事人的错误,那么,一旦社会能够以此为由剥夺当事人的法律权利,可就不仅仅是社会的道德瑕疵,而是社会堕落的开始。在一个由道德任意裁剪权利的社会中,你会有安全感吗?反正我没有。 虽然我们渴望每个人都成为道德上的完人,可我们却不得不承认太多的人,不过是道德上的侏儒。一个站在道德制高点上,对他人指手画脚的人,他的道德感并不一定比被苛责的对象更高尚。 请不要误解我的意思,我并不反对道德评判,我真正要反对的是剥夺当事人权利的无原则式道德评判。我希望人人都具备优越的道德感,但我不敢奢望之,更不敢想像一个高尚到所有人的道德感都整齐划一境地的社会。 罗素说“须知参差多态,乃幸福之本源”,我想,参差多态的,也应该包括道德感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