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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为何层层失守
2006-10-13
本报记者 吴湘韩 从玉华 叶铁桥
    又一名法院院长落马。

    尽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工作报告,随着法院系统反腐倡廉工作的有力开展,法官违法违纪的人数在逐年下降,涉罪法官也是极少数的,但大案和窝案呈增多趋势,严重损害了法院形象,挫伤了人们对司法公正的信心。

    据媒体报道,去年以来,海南省纪检监察部门共查处腐败法官372人,其中厅级干部9人。据权威报告披露,仅在2002年至2003年6月期间,湖北检察机关共立案查办涉嫌职务犯罪的法官达91人,其中高级法院副院长1人,中级法院院长两人,副院长4人,基层法院院长两人,副院长1人;涉嫌贪污贿赂犯罪51人,涉嫌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渎职犯罪40人。法官犯罪的常用手段:一是“吃了原告吃被告”;二是造假案;三是抢管辖权;四是卖证据;五是吃回扣;六是滥执行;七是搞“有偿服务”;八是贪污挪用执行款。

    这一方面说明,中央反腐的力度在加大,另一方面反映了中国在预防法官腐败方面存在薄弱环节,监督机制存在缺失。

    “法院最大的问题就是缺乏有效的监督。”武汉市人大代表陈文锋说。而出事前监督环节又为何层层失守?

    监督法院院长难

    “周文轩长时间说的和做的不一样,一把手可以监督其他人,但谁来监督一把手?”一直关注周文轩案的武汉市民黄志宏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发出这样的疑问。

    在一次武汉市委政法委执法监督员会议上,武汉市人大代表陈文锋反映了武汉中院的一个问题,武汉市委政法委副书记问在座的市中院副院长有无此事,陈文锋说:“他拿院长有什么办法?”

    武汉科技大学副教授陈文锋已连续三届当选为武汉市人大代表,同时也是武汉市机关作风廉政监督员、武汉市委政法委执法监督员。

    由于我国法院实行行政化管理,法院院长有相当大的权力,集行政管理权和司法权于一身。法官的升迁,案件的判决,法院院长都拥有很大的话语权。正因如此,湖南省高院原院长吴振汉成了商人、法官的重点“进攻”对象。连工作能力强,在众人眼里“很有前途”的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党组副书记、副院长唐吉凯,也热衷于“跑官”,屡次向吴振汉大肆行贿。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研究室主任金鑫在一篇研究报告透露,法院院长、副院长职位有时成为解决行政干部级别的位置,不具备法律素养的人担任要职后,习惯用行政命令方式指挥法官办案,有的还将此作为“捞最后一把”的机会。如原黄冈中院院长程坤波历任县长、县委书记,但他大部分的受贿行为都发生在任中院院长后。

    他认为,行政化的审判领导方式违背审判规律。在法院内部,由于实行请示、决定等行政化的审判领导方式,导致对法院一把手和分管领导监督的弱化。有的审判法官对院长、庭长惟命是从,导致法院内部监督制约失去意义。

    武汉市委政法委的人士分析说,有些领导分管的工作,其他领导不能过问,形成各自为阵、不受组织约束和群众监督的“领地”。少数班子成员之间缺少正常的相互监督和帮助,好人主义盛行,使党的组织、党员干警起不到堡垒和表率作用。个别党员领导干部将公共权力“私有化”、“商品化”,成了腐败的带头人、领头羊,以致助长了一些消极腐败因素在党内的滋生蔓延。

    “利益均沾”使相互监督失效

    据了解,武汉市前几年查处的法院系统21起21人(包括中院13人)涉嫌犯罪的案件,就是在调查武汉中院审监庭审判员李冰冰涉嫌受贿问题时深挖出来并逐步形成串案的。

    检察机关一人士说,从这些人的违法事实看,窝案、串案犯罪特征突出,共同犯罪或相互牵连犯罪的多。无论案件由谁主审,只要参与到案件审理、评议、把关,从审判员、庭长到分管副院长,都利益均沾。如法官刘菊平受贿23次,其中12次是与副院长、副庭长王某、周某、高某及同庭法官剧某、李某共同受贿的,与周某共同受贿达7次。

    此外,武汉中院办案中的内外勾结特征明显。许多法官受贿与滥用职权都是与当事人、代理律师及公证、拍卖、估价、鉴定等中介组织内外串通勾结,如民二庭副庭长周顺昌、审判员刘菊平将本该由本院完成的案件审计工作交由个人关系熟的会计事务所审计,从中吃“回扣”。

    据他透露,湖北40%的法官职务犯罪案件,都是共同犯罪或相互牵连的串案。

    武汉市政法委的人士分析说,由于执法环节的连贯性,往往一起腐败案件牵扯到多个环节、多个部门的干警。有的案件相互关连,涉案干警相互勾结共同犯罪,出现一案带出数人,一人带出数案的腐败现象,政法干警腐败案件的群体化趋势明显。

    检察机关人士分析说,法官自由裁量权过大。现有审判制度尤其是民事审判制度对法官自由裁量权制约乏力。基层法院普遍推行主审法官改革后,虽然在提高诉讼效率、减少积案方面发挥了作用,但是由于扩大了主审法官的裁判权限,不少案件从受案、立案、审理到判决、执行,都由主审法官一个人说了算,而相应监督制约机制却跟不上。

    “内部监督不力,前任领导班子对存在的问题视而不见,当好好先生,为下属护短,客观上起了放纵作用。”陈文锋在2004年接受记者采访时说。

    陈文锋讲了这样一件事:他向该院反映一审判员单独会见当事人,庭前调查过程中接听手机,弄虚作假,向开有美容院的姐姐布置应付政府有关部门的检查等问题,并有录音作为证据。经他多次反映,该院监察室才对这名法官进行了批评教育。

    他说,时任武汉中院院长对常务副院长柯昌信的违纪违法行为不是完全没有察觉,一位执法监督员当场揭露了柯写条子阻挠案件执行的问题,但他没有采取果断措施进行处理。

    外部监督缺乏刚性

    “群众对武汉中院的反映早就很强烈,出事是迟早的事!”陈文锋直言。

    他从1993年起就担任武汉市人大代表,许多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大都是法院的问题。

    他说,群众想监督没法监督,有时法院的门都进不去。由人大代表将当事人对判决的不同意见反映上去,最终还是要转到法院,人大常委会内司委很难对具体案件追查到底。

    记者注意到,柯昌信从1999年8月开始,就在诉讼活动中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大肆受贿。但这样的腐败分子,在2003年1月举行的人代会上仍能当选武汉市人大常委及内务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陈文锋说:“这在全国是一个比较普遍的现象,市委、市政府、政法机关快退休的领导到市人大任职,人大成了养老院,而他们与监督对象‘一府两院’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监督的效果就可想而知。”

    陈文锋这几年一直为老百姓的合法权益奔波,差旅费、文印费、通讯费等都由自己负担。他说,尽管对人大代表履职的经费保障有规定,但很难落实。目前没有专职的人大代表,无论从精力、时间,还是经费,人大代表都难以履行监督之责。

    他说,来自权力机关的监督同样也出现了空当。他认为,人大对法律赋予的监督权力如启动特定问题调查制度,对重大案件、各界反映大的案件,实行罢免、质询等,也没有充分运用好。

    据他介绍,公检法司4个部门,人大代表对除法院外的其他3个部门的监督很有成效。如果人大代表提出质疑,其他3个部门都会在两个月之内,最迟4个月内把问题处理好。但法院不行,一个质询几年都不给答复,也不说不办,就是拖。所以,对于法院的监督非常困难,因为人大代表对法院的监督是事后监督,柔性监督,很难。而对检察院的监督,则是刚性监督,非常有效果。各级检察院都设有人民监督员,人民监督员有独立监督权,可以在事中就进行监督。

    武汉市委政法委的两位官员在一篇文章中总结说,政法机关权力集中,监督弱化、软化极易导致权力滥用和腐败。从外部监督来看,在实践中监督主体各自为阵,力量分散,相互之间缺少信息沟通和协调行动的机制;政法机关的办事透明度不高,监督主体无法充分了解监督客体的真实情况,无法实施有效监督;政法机关之间的监督制约没有明确操作规程,流于形式。从内部监督机制看,尽管近年来制定了一些监督条规,但缺乏系统、具体及操作性强、透明度高的制度规范。

    金鑫等人也在报告中指出,一是上下级法院的监督流于形式。有的上级法院法官利用终审权、改判权非法干涉下级法院在审案件的审理活动,而下级法院法官为保证案件不因改判而成“错案”,主动向上级法院请示。陪审制、合议制、审判委员会制度运行不理想。由于实行审批办案,使审理与裁判分离,有时陪审员成为“陪衬”,审理法官“合”而不“议”,决定案件审判结果的审委会容易受到审判法官的倾向性汇报影响,体现个人私利的判决以集体决定的形式作出且不负责任,给一些法官以可乘之机。二是审判公开没有落实。不少案件仅限于庭审公开,确定主审法官的程序,审判法官身份情况等对当事人不公开,有的法官暗箱操作,当事人及外界难以监督制约。

    黄志宏说:“武汉中院几年来暴露出来的问题不是抓几个院长、副院长能解决的,只有加快司法体制改革,加强群众对法院的监督力度,才能避免腐败院长的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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