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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眼
从俄罗斯《大学法》看高校自主权
2006-10-19
李北陵
    

    据《中国青年报》报道:在近日举行的中俄重点大学校长论坛上,俄罗斯莫斯科国立大学校长萨多夫尼奇透露,俄正在进行二审的《大学法》,可能允许大学完全拥有自主权,即大学在学术和管理上全部自主。

    自主权,这不正是中国众多大学的期盼?今年3月,全国109名教授联名致信教育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和中国社会科学院,呼吁抵制学术腐败、谴责“本校保护主义”,建议成立学术纪律仲裁委员会,其实质就是表达对大学学术自主权的期盼。

    当下中国,大学缺少学术自主权是不争的事实。一个突出的表现,就是大学与外部关系不时发生龃龉,因权利边界不清而产生碰撞。几年前北大遭遇的一个诉案,就凸显了这种尴尬: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对一博士生的学位论文进行审核和评定,最终以6票赞成、7票反对、3票弃权的结果,作出不授予该博士生学位的决定,学校也据此不颁发博士生毕业证书。按说,一篇论文是否达到博士学位论文的水平,当属学术认定和学术裁量问题,应由高校自主决定。可是,当该生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后,法院判决北大向这名学生颁发博士研究生毕业证书。若非重审发现原告超过法定起诉期限,驳回起诉,北大还将服从法院的裁定,发给该博士生毕业证书。

    从这一个案中,公众看到的是外部企图通过司法力量来更改学术判断。这不仅妨碍了高校自主权,也是对学术自由的不尊重。由此产生什么样的后果,不言而喻。近年,不断发生的法院介入高校教师剽窃的判定,介入学生考试作弊被开除的案件,让不少高校陷于尴尬境地,学术权威遭到冲击,由此带来的是“本校保护主义”——既然我没有自主权,没有办法来遏制学术腐败,也无须承担由此产生的学术腐败责任,出了学术腐败问题,何不睁只眼闭只眼装个好人。这从反面告诉我们,通过立法确立高校自主权,保障高校学术和管理权责对应,确是高校现代大学制度建设亟待解决的问题。

    确立高校自主权,俄罗斯并非首开先河。之前,西方大学的现代大学制度建设,早就推行一个3A原则,即“学术自由,学术自治,学术中立”。3A原则推行的效果证明,确立大学自主权,是遏制大学学术腐败的治本之策,事关一国学术事业的健康发展,整个社会的道德文明建设的有效之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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