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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间接利益冲突中发现问题
2006-10-19
林金芳
    

    《瞭望》新闻周刊记者在对粤、沪、苏、浙等发达地区进行社会矛盾调查时发现,一些地方的社会矛盾呈现出“无直接利益冲突”的特殊现象:社会冲突的众多参与者与事件本身无关,而只是表达、发泄一种情绪。(新华网10月17日)

    据报道,“无直接利益冲突”现象引起了一些专家、党政干部的普遍担心。那么,该怎么理解这种“无直接利益冲突”呢?

    无直接利益冲突并不代表没有冲突。举个例子,张三是一卖菜的小贩,李四是一城管人员,他们两者在街头发生了一起纠纷。一般来说,围观的群众作为一个个体,与小贩、城管并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但是,就一个阶层来说,就不一定了。比如,围观者当中,可能会有不少与张三一样从事小本经营的人,说不定其中有人已经有过类似经历,或者,还有曾经忍受过“大盖帽”欺负的,这些力量汇聚在一起,就是一个利益群体。

    在我看来,“无直接利益冲突”,除了情绪的表达、发泄外,往往还有“集团对集团”冲突。在两个利益个体之间的对抗中,围观者会自动按照自己的身份、地位和利益进行分化、站队。

    近年来,利益集团的生长是一个社会热点问题,对腐败的同仇敌忾,对一些掌权者道德人格的怀疑,具体到社会事件中,一个典型的例子就是“郎顾之争”。在“郎顾”两者的争论中,作为围观者,公众与郎、顾二者也没有直接利益冲突。但是,在对社会问题的探讨中,公众却表现出了极大的热情,有挺郎的,也有为顾叫屈的。社会阶层的分野在这一事件中一目了然,谁敢说公众参与“郎顾之争”只是为了发泄一下情绪?

    公众情绪的发泄之所以会失控,在我看来,是社会利益表达渠道的堵塞使然。事实上,正因为弱势群体利益表达渠道的不通畅,话语权较小,才会转而寻找“无直接利益冲突”的事件来发泄不满。在利益主体多元化的今天,利益表达,特别是弱势群体的利益表达,已经是一个无法回避的问题。以前,《南方都市报》报道了一个名叫阿星的打工者,因为劳资纠纷,冲动之下杀了他的上司。这种非理性、非制度化的利益表达发人深省。

    中国人民大学李强先生认为,从整体上划分,中国有四大利益集团,分别是特殊获利集团、普通获益集团、利益相对受损集团和社会底层集团。确实如此,分析现实中发生的冲突,小到网络上的一次对骂,大到群体性事件,往往是集团与集团之间对抗的结果。我倒认为,不能以一个简单的“无直接利益冲突”来看待这些事件,而应该从个体与个体之间的“间接利益冲突”,去发现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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