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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应避免无所不包的家长式管理
2006-10-20
阮占江
    

    “消费者应安排保姆每月4天的休息时间和每天8小时的睡眠时间,不得安排其与成年异性共住一室……”10月17日,北京市工商局、商务局共同召集消协会、家政服务协会、法律专家、家政服务员维权组织等有关代表,召开了《北京市家政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公开论证会。(《北京娱乐信报》10月18日)

    应该说,这份合同范本,能够对家政人员的各项合法权利提出相对明确的保护措施,其意义是积极和明显的。毕竟近年来,家政人员遭受性骚扰等各种权利侵害的事件,不断发生。

    但如果仔细研读这个合同范本就会发现,这其中存在着一种试图无所不包的立法冲动。就拿合同范本来说,其中“不得安排家政公司员工与异性成年人同居一室”,就存在着规定得太多太具体的问题了。这不,无论是听证代表,还是网络留言,都纷纷对这一规定表达了质疑:“如果一些家庭住的是一居室,而家里老人又需要照顾,难道就不能雇用家政人员了吗?”显然,这条规定在具体性和原则性的问题上,没有很好地平衡。

    任何制度规章的制定,都必须讲究一定的立法艺术,遵循一些基本的立法原则。就拿原则性和具体性的平衡来说:一方面,任何一项法规、政策都不能制定得过于粗略、模糊、抽象和原则化,否则就会歧义丛生,让人不知所措、无所适从;一方面,任何一项政策、法规,又不能被制定得过于细致、具体,否则其灵活性和机动性就会大大地减弱,在处理具体问题时会缺乏自由裁量和变通的空间,处处让人感受到制约和压抑。因此,有关方面在建章立制的时候,理应在原则、精神和具体、细致之间不断衡量,努力寻找一条相对较为优化的途径和方案,两方面兼顾到。

    具体来看,虽然如今有关方面出台了相对较为具体、明确的合同范本,给行业制定了统一的标准,但这并不意味着各方面从此可以万事无忧了。因为现实生活往往是丰富多样、时刻变化着的,而几乎所有的制度由于制定者本身受知识结构、认知水平等诸多因素的限制,都不可能包罗万象。比如说在家政工作的具体内容中,究竟做出什么样的饭菜算合格?地擦完了,怎样才算干净?难道这些都需要一一明确吗,有关方面又明确得过来吗?

    而且,任何制度规章的功能都是相对的和有限的,只能调整社会生活关系中某些方面;而社会生活却需要靠道德、伦理、宗教乃至民俗等各种力量来共同维系。因此,尽管如今问题多多的家政市场,确实需要外在制度规章的规范和约束,但更多的时候,恐怕还得需要雇主和家政人员自己就具体问题进行协商处理。只要主要的原则明确了,只要平衡双方权利的立法宗旨得到了体现,立法者又何必卖力不讨好,非要搞一个无所不包的家长式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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